时间:2010-01-04 15:57:42 作者:柳丽爽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案情介绍〕
2005年8月12日,李某病重,经医治无效去世。李某有三个子女,都已成家。分别是李一、李二、李三。李某立下遗嘱将其仅有的一套房屋留给了李三。后李一、李二认为该遗嘱剥夺了自己的继承权,请求法院确认该遗嘱无效,并按法定继承分割该房屋。
〔分析〕
继承法第16条第1、2款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一份有效的遗嘱应具备以下条件:
1. 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2. 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 遗嘱的内容合法;
4. 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5. 没有遗赠抚养协议;
6.遗嘱继承人没有丧失、放弃继承权,也未先于遗嘱人死亡。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时,不适用遗嘱继承,也不发生代位继承;其本应继承的份额,按法定继承的方式,由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而非遗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6. 遗嘱人处分的是个人合法的财产。
针对本案,该遗嘱是否有效呢?
首先该房屋是否是属于李某的个人财产?李某的妻子于一年前去世,该房屋是两人婚后的财产,应属于夫妻共有。李某的妻子生前没有立遗嘱。李某的妻子去世后,其继承人对该房屋没有进行分割、继承。那么对于该房屋李某与李某的妻子应各占一半的份额。对于李某妻子的遗产,李某无权予以处分,李某只能处分自己的一半份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李某妻子的份额应由李某、李一、李二、李三四人共同继承,每人占房屋的八分之一的份额。那么李某共占有房屋的八分之五的份额,李三可以继承李某八分之五的份额。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的规定:“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那么李三可以继承其母亲的遗产份额四分之一,共计占房屋份额四分之三。李一与李二各占房屋份额的八分之一。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
柳丽爽
2010年1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