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二手房律师团:广东高院提审撤销深圳两级法院三个阴阳合同判

时间:2012-12-25 17:53:28  作者:深圳房产律师张茂荣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深圳二手房律师团:

【焦点关注】广东高院撤销深圳三阴阳合同判决!

——业主借口阴阳合同毁约,又在诉讼过程中以阴阳合同高价一房两卖,罗湖法院一审、深圳中院二审、再审三次均判买方败诉,广东高院两次裁定再审并最终提审撤销全部错误判决,改判买方胜诉!

▇ 深圳二手房律师团首席律师张茂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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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价上涨业主毁约,2008年6月买方沈某慕名来访,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本律师认为这是一单必胜无疑的案子,于是欣然接受代理, 庭审中业主辩称自己是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不卖房的原因是合同中有阴阳合同条款,阴阳合同过户逃税违法,只能以实际成交价过户。2008年8月27日罗湖区法院一审以合同存在阴阳合同条款,“对于成交价款原告与被告约定的登记价低于实际成交价,其目的在于逃避相应的税费,该条款无效。由于价格条款无效,对于交易价格视为原告与被告没有约定,因此而解除合同原告与被告均有责任”的荒唐理由判决买方败诉!气愤~~~~

买方不服上诉至深圳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1月8日深圳中院二审又以“房屋转让税费亦属房屋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双方当事人对转让税费未作约定,实际导致了对房屋转让价款未能协商一致,双方无法进一步签订涉案房屋买卖的本约,故涉案合同的解除不能单纯归于任何一方的责任,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的上诉请求,不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相关规定”为由二审判决买方败诉!!崩溃~~~~

深圳中院的二审判决给本律师造成了极大的压力,为了讨个说法,本律师免费代理买方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2009年8月11日广东高院以“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裁定指令深圳中院再审,案件峰回路转!曙光终现~~~~

再审期间,2009年8月26日业主以原登记价(阴阳合同)的方式逃税并高出17万元将房屋卖予他人!其冠冕堂皇的毁约理由不揭自穿~~~~

2011年4月7日深圳中院再审又以“另查明,一审庭审中,卖方要求过户时以实际成交价70万元作为登记价,买方表示不同意”(实为子虚乌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2009年8月,卖方以39万元的登记价将涉案房产过户给案外人李某,属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的处理无关”为由,在明知阴阳合同只是业主毁约借口的情况下再审判决买方败诉,就是不能让买方赢!几乎绝望~~~

2011年6月23日,本律师再度跋涉,通过深圳中院申请再审,再审法官接待了我,并在判后答疑中告知我“按我院房产庭(民五庭)的一贯做法,存在阴阳合同的,如双方均同意履行的则继续履行,如一方不同意,合同便无法继续履行,在此情况下,不同意方不能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在办理时,我向房产庭咨询过,这是我院房产庭的一贯做法。如对本案不服,你方可向省高院申诉”。晕倒,审监庭居然不是监督而是听从房产庭的,再审根据二审,要再审何用?~~~~

2011年12月5日广东高院以深圳中院再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院确有错误”为由,二次裁定提审!曙光再现~~~~

历时四年半,今日(2012年12月17日)接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1、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审判决;2、改判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错误判决;3、判决业主全额赔付买方违约金。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全部由业主承担!历史四年半,正义终于来到,最终证明本律师的判断是正确的~~~~

律师说法:

1、阴阳合同在2011年7月11日实行核定征收之前大量存在,深圳两级法院在过去审理阴阳合同中存在大量值得商榷的判决,并因此导致大量的业主借口阴阳合同毁约成功(如本案,在业主已经高价阴阳合同一房两卖的情况下,仍然判决其不承担违约责任)!

2、诉讼耗时耗力耗神,绝大多数当事人及律师都无法忍受常年的申诉被迫放弃,导致大量冤假错案沉淀在下级法院无法昭雪!

3、本案再次提示法律人:二审甚至再审判决未必正确,我们要敢于质疑,敢于坚持自己的观点,坚持再审或可力挽狂澜!

4、司法判决是公民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建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确定普遍存在问题统一审判思路前能多听取法院之外的专家意见,所谓兼听则明,以免一个错误判决祸害一家人(虽然说得有点重,但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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