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8-13 23:00:53 作者:深圳房地产律师张茂荣 文章分类:律师提醒
深圳房地产律师:婚前赠与可撤销,公证过户是关键
——最高法院《关于解释三》重点法条解析之一
▇ 广东信荣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茂荣律师
今天(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称《司法解释》)正式实施,上午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记者就其中重点条文采访本律师,现就房屋赠与条款(《司法解释》第6条)解读如下:
相关条款:
《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法律结论:
除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房产赠与人在同居前或婚前承诺赠与的,在房产过户前享有任意撤销权,有权反悔而不予赠与!
实践问题:
生活中经常有男方以将自己房屋赠与女方为条件,要求与女方同居或结婚的情况,谨慎的女方还要求与男方签订赠与合同,但根据上述规定, 即便是签订了赠与合同,只要没有完成过户,男方也有权在同居或婚后反悔,女方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过户的也不会打赢官司。
该《司法解释》为以送房子为诱饵的骗色男反悔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警示女方不要轻易相信房产赠与的承诺而与男方同居或结婚。
律师说法:
1、法律赋予赠与人撤销权的立法本意是赠与合同属单务、无偿合同,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过于苛刻,也有失公允,但情侣之间的房产赠与存在双方同居的人身关系及受赠方因此而同意与赠与人同居或结婚的事实,也就是说情侣之间的房产赠与并非完全单务、无偿那么简单,但此次司法解释却将情侣之间的房产赠与等同于了普通人之间的赠与;
2、如果对赠与人的撤销权无所限制,将导致赠与合同的形同虚设,既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以法律赋予赠与人撤销权的同时,也对撤销权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即在赠与的财产权利已经转移、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以及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赠与人拒不履行赠与义务的,受赠人可以起诉要求其强制履行。
律师支招:
1、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防止赠与人撤销赠与;
2、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防夜长梦多。
注:本博客已关闭评论留言功能,原因见:关于关闭本博客评论留言功能的通知.
附《司法解释》全文如下(加黑部分为与房产有关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