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地产律师张茂荣:夫妻房产加名免税或催生规避限购令新法

时间:2011-09-05 17:00:29  作者:深圳房地产律师张茂荣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深圳房地产律师张茂荣:

夫妻房产加名免税或催生规避限购令新法

——卖方与买方或可结婚加名,再离婚减名,从而达到破解限购令的买房目的

▇ 广东信荣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茂荣律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8月31日出台了《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而离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属于变更登记而非转让登记,根据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的规定,同样免契税,即:结婚加名和离婚减名均免税!

通过“结婚->加名->离婚->减名”的方式不但能够顺利将房产从一方过户到另一方,而且还能免税,理论上给未婚或离异的买卖双方提供了“假社保”、“假纳税”、“假离婚”等规避限购令后的又一个方法,即:卖方先与买方结婚,婚后在房地产证上加上买方的名字,然后协议离婚,约定房地产属于买方所有,将卖方的名字从房地产证上删除(深圳限购令规定深户家庭限购两套、非深户符合条件家庭限购一套,但不能禁止婚前各有数套房屋的男女结婚,也不能禁止离婚时协议将房产全部归一方所有)。

不过深圳房地产律师张茂荣提醒:通过结婚离婚加减名的方式破解限购令在理论上可行,实践中却存在着诸多因婚姻关系而衍生出来的法律风险,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都有要求对方同居的权利,期间任何一方对外所负债务可能会牵扯到另一方,任何一方取得的财产可能被另一方主张权利,可能存在一方返还不同意离婚弄假成真等情况,故应三思而后行!

注:结婚加名和离婚减名免税的理论依据体现在《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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