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2-20 12:07:24 作者:许金国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当事人做了后悔莫及的事情,受良心谴责与折磨,无法承受之时必须要找一个释放压力的途径。但是,当事人的秘密绝对不会轻易跟人说。那跟谁说呢?西方信教的国家,当事人往往会跟牧师说,因为牧师是绝对可靠的人,绝对会为当事人保密的,对牧师的这种信任已经毋庸置疑,所以尽可以彻底放松的有啥说啥。
在中国,宗教生活少,想倾诉,谁是最可靠的对象呢?人们想到的首先应该是亲属。我国古代,政府曾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允许亲属之间互相包庇,即“亲亲得相首匿”、“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如果亲属之间进行揭发,破坏了纲常伦理,反而会受到追究。而现在则不行了,再亲近的亲属如果包庇亲人的话也会受到法律的追究。亲属犯了罪,别无选择,只能大义灭亲,否则自己将被法律追究。犯罪分子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有家也不能回了。为了保护亲属,当事人理智的话必须对亲人也要有所保留。
再说说中国现在的律师制度。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中增加了律师的保密责任。这是新中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律师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当事人聘请了律师,律师就应当像亲人一样对待自己的当事人,律师不用再担心自己构成包庇,为当事人保密已经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和责任。有了制度的保证,当事人和律师之间的信任才是可靠的。
当然,律师的保密责任也有例外的情况。律师法明确规定,如果是当事人正在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损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的,律师不应予以保密。从时间段上看,过去时的犯罪事实和信息应当保密,现在时和将来时的犯罪事实和信息不得保密。从危害程度上看,即使是现在时或将来时,只有是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损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才不得保密。如果危害性不大,律师也应当为当事人保密。
如果当事人谁都不相信,他将依靠谁呢?根据国际条约及国内法律,不得强迫当事人自证其罪。就是说如果当事人不坦白,不能刑讯逼供。我国有些地方已经有“零口供”办案的实践。如果当事人谁都信不过的话,就让当事人保留由自己保护自己的权利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