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李庄案谈我国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比较

时间:2010-01-24 16:54:20  作者:许金国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李庄案一审已经尘埃落定,但案件的影响远远没有结束。

   

    其中,诉讼程序上争议最大的问题是所有证人都没有出庭到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法律精神。对于拒绝李庄要求证人出庭的理由,检察院的理由是,法律规定公诉人在庭上宣读证人证言也具有法律效力;法院的理由是证人都不愿意出庭,法院无权强制证人出庭。一些法学教授等理论家们的结论也是证人不出庭没有问题,法律允许证人不出庭,并引经据典,断章取义了刑事诉讼法等法律。

    专业人士都知道,民事诉讼判决的标准是优势原则、盖然性原则,而刑事判决的标准则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原则,疑罪从无、无罪推定。两相比较,民事判决要求松,刑事判决要求严。刑事判决严到只能疑罪从无,非黑即白,绝对不能疑罪从轻、疑罪从缓。再比如,民事诉讼中认可自认证据,而刑事诉讼则不可以。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只有被告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绝对不可以定罪处罚。这些也都印证了刑事诉讼证据标准的严格性。

    李庄案中,公诉方所使用的证据种类主要就是证人证言,因此此处只辨析证人证言单个证据种类的问题。且不说李庄被控罪行中的具体情况是否需要证人出庭质证,即我们不从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性分析,只从一般性的法律角度进行合法性分析,刑事诉讼法的本意真的是证人可以不出庭,证言也有效力吗?

    我们先看一下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原文,有此基础后再往下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第四十七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第一百五十七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第五十八条:“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双方询问、质证,其证言经过审查确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时,应当依法处理。”

    2、第一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通知公诉机关或者辩护人提供的证人时,如果该证人表示拒绝出庭作证或者按照提供的证人通讯地址未能通知到该证人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通知该证人的公诉机关或者辩护人。”

    3、第一百三十九条:“控辩双方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向法庭出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向审判长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审判长统一的,即传唤证人或者准许出示证据;审判长认为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的证据,可以不予准许。”

    4、第一百四十一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一)未成年人;(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

    以上是关于刑事诉讼有关证人证言的法条比较全面的罗列,从字面上看,有对挺李(庄)派有利的,有对倒李派有利的,为避免断章取义,罗列的全是原文,而且全面。法律本意究竟如何,看完上述诸条原文,想必方家自有结论了。

    法条既已罗列全面,无需赘述,下面我从法理角度再分析几句。

    民事诉讼尚且要求证人必须出庭,否则所出证言无效,而证明标准更为严格的刑事诉讼反倒不用出庭也有效,符合法理吗?当然明眼人可以看出天机,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有一个重要区别。民事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地位平等,而刑事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却并不实质平等。刑事诉讼中,被告是民,而原告是官(即使非法律专业的普通百姓,也可以从美女检察官幺宁、贺贝贝口中得知,公诉人是检察官,而且是代表国家的)。所以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公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与被告人提供的证人证言经常被区别对待。公诉人的证人不出庭证言也有效,而被告人的证人不出庭则证言无效。这样公平吗?符合法理吗?符合法律规定吗?其实法律并没有在哪里赋予公安局、检察院特权,让他们的证人证言具有天然效力,无需证人出庭。法律不会制造这种差别。恰恰相反,法律处处都在严格要求公安局、检察院,因为懂法理的人都知道,他们是权力机关,因此更应当严格要求之。公诉人的证人证言天生尊贵可靠,被告人的证人证言天生位卑言轻,法理上法律上都讲不通。公安局、检察院是权力机关,应当更严格要求之,但在实践中却因其有权力导致经常被迁就被偏袒,这是不对的,许多冤假错案也就是因此而发生的。

    为了能确实将刑事案件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经得起人民的挑毛病,必须要重新审视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希望从我们这一代人开始,能给子孙后代积累宝贵丰富的法律财富,不要再谈法律必言称希腊罗马美国英国如何如何,而是让全人类谈法律时都言必称中国如何如何。与全体法律人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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