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难

时间:2011-02-23 11:56:36  作者:王培亮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司法实践中,“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是刑事辩护律师的三难。三难表面是律师工作难题,实际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问题。“会见难”作为三难之首, 是“司法顽疾”。律师会见难,尤其在侦查阶段会见更难,不是法律不健全,而是侦查人员与看守所人员素质低下,不执行法律,不按章办事,是侦查人员与看管人员造成的。律师会见难容易导致“刑讯逼供”和冤假错案。
    鉴于刑事辩护律师在实务操作中的遇到的三难,笔者结合承办的一诈骗案探讨律师会见难。
    案件介绍:2010年4月1日,诈骗案犯罪嫌疑人陈某的女儿和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律师事务所指派笔者办理此案。陈某通过婚介认识一女子江某,经几月相处到谈婚论嫁地步,陈某自称建筑程承包方经理,需解决农民工工资,向江某借200万人民币钱,10%的利息,一年后归还。江某出借,陈某出具借条。陈某的女儿2010年3月30和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在侦查阶段安排律师会见一次,会见完毕,家属不再继续委托。
    笔者接手后,会见遇到重重阻力,尽管经过多方努力,终未能在逮捕前如期会见,耽误了最佳的会见时机。如果律师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其余的工作从何谈起。
    工作记录:
1、2010年3月31日晚谈案。
2、2010年4月1日早8:00签委托协议。
3、2010年4月1日上午第一次会见,不得。
4、2010年4月1日下午律协刑委会交涉。
5、2010年4月2日上午第二次会见,不得。
6、2010年4月2日下午和律协权保委交涉。
7、2010年4月7日上午第三次会见,不得。
8、2010年4月7日下午市公安局投诉。
9、2010年4月8日下午朝阳分局投诉。
10、2010年4月8日上午第四次会见,不得。
   最后,按照预审的要求,提供了第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协议和解除委托说明书也未能会见。
    律师会见的依据: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即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二十四条 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此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提供了宪法依据。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律师不需要审批,持律师证即可会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实际情况律师会见不但需要审批,而且有会见的次数、会见时间皆有限制。
    《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京司发[2008]108号,2008年6月2日试行。第七条“办案机关和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常的时间和次数,律师会见应当遵守办案机关和看守所工作时间和作息时间的规定,不得干扰案件正常办理”。第八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制作会见笔录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看守所应当为律师制作会见笔录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九条“接受委托的律师可以单独或者共同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北京市×公安分局以陈某的女儿在其拘留以后为其父聘请了一律师,律师已经回见完毕为由拒绝笔者会见,完全不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官僚主义严重,搞一言堂。尽管这个阶段更换了律师,但是也不能破例×公安分局的规定捕前会见一次,捕后会见一次或二次(捕后羁押时间较长的,可以二次)。
    律师会见难,不是现在才有的现象,是一贯的,顽固的。和律师没有地位,司法界官僚主义严重有很大关系。律师会见难也是导致大量冤假错案产生的一个原因。尽快实现讯问时律师在场、全程录音、全程录像,改革侦查讯问程序,从制度上解决刑讯逼供问题。
    犯罪嫌疑人被羁期间律师只能会见一至两次,每次会见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分钟,甚至15分钟等。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会见就规定不得超过30分钟。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虽然没有时间限制,但是会见次数有限制。会见限制次数,限制时间无法保障律师的会见权,无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会见流于形式。完善辩护制度,刑事诉讼法应当从诉讼程序上加强辩护方的防御能力,包括赋予律师完整意义上的会见权。
    会见难除了立法、执法的各自为政是根本原因外,其他原因如下:
    一、侦查机关取证的能力低。
    口供作为“证据之王”,坚持“罪从供定”,在没有取得足以批捕的证据前,不敢让律师会见。
    二、侦查机关视律师律师为“敌人”。侦查机关在办案中什么都准备好才允许律师会见。
    三、侦查机关官本位思想严重。
    办案机关存在思维定势,固守以前的办案习惯。认为律师和犯罪嫌疑人“穿一条裤子”。 《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废纸一般。公安机关认为律师会见有碍侦查。律师在侦查阶段存在串供、伪证的可能性。在 《刑法》第306条律师伪造证据、毁灭证据、妨碍作证罪未取消之前,这种理由是无稽之谈,滑稽可笑的。
    四、人权意识淡薄。
    近年来羁押场所的被羁押人频频死亡见于媒体,各种冤假错案频发,何也?没有人权,官僚作风,肆无忌惮。
    拒绝律师会见不仅侵害律师的权利,更侵害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律师会见是嫌疑人人权的延伸。会见难导致刑事辩护率下降。不能会见导致律师无刑事案件办理,试问,那个刑事案件不需要会见?委托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失望,老百姓失望,律师尴尬自不待言。律师的无能,无能的律师,他们就会找关系,找不对关系就可能被骗。笔者承办的“爱新觉罗•一聪、张超诈骗案”,两被告人就是帮助“捞人”,结果人没捞出来,自己和未婚妻被判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制度原因。
    看守所的隶属不利于解决律师会见难。看守所应脱钩于公安机关,不应受其制约,不能成为其附属物,应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看守所等羁押场所。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律师的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做罪轻或无罪的辩护,侦查人员的职责是揭露和证实犯罪。两者工作职责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辩护律师和侦查人员的对立,再加上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侦查人员抵触律师介入,对律师的会见要求他们总是能推拖,律师如果想会见受到刑讯逼供的犯罪嫌疑人则更是难上加难。作为受同一个公安机关领导的看守所的监管警察,他们的思想在很大程度与侦查人员不谋而合,律师会见难的问题长期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与目前看守所的管理体制有很大关系,尤其是在当前“律师会见权受到侵害时能否寻求司法保护(起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更有必要改革看守所的管理体制。
    六、律师没有地位。
律师地位低下,公检法机关看不起律师。律师权利被侵犯,而侵犯者不受任何处分,也不须承担任何责任。
    凡此以上种种,不是没有办法解决,缺少的解决问题的勇气。笔者认为要客观公正保证律师行使会见权,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提高律师自身素质,从我做起,依法履责,律师向办案单位提出会见时,不给想刁难律师的工作人员机会。
    二、制订法律或通过司法解释,使《刑事诉讼法》第8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法实行法律监督”具体化,使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真正起到法律的监督作用。
    三、完善刑事诉讼中违法行为追究制度。故意设置障碍刁难律师、曲解法律的应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
    四、完善法律,统一会见权。保证律师的会见权,只要律师认为有必要会见,可以依法保障会见。不要一个公安分局一个规则,一个地方一个地方的规定。北京地区的会见有必要率先统一起来。
    只有这样,律师才能很好的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王培亮
执业机构:北京王培亮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东城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知识产权 刑事辩护 国家赔偿 经济仲裁 工程建筑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王培亮律师 > 王培亮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