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

时间:2011-02-24 01:57:36  作者:王培亮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                “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07年5月25日

    引言: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特殊”在二点:一是被告(某美发公司)损伤到顾客的耳朵;二是新闻报道推波助澜效应。某电视台七日栏目的报导存在不实之处和夸大成分,是负面的,倍感报道不是宣传法制,不是舆论导向和谐社会。中国法院网上传有标题为:高级发型师剪伤顾客耳朵,外籍店长称“正常不能赔” (作者:石岩  发布时间:2007年5月14日14:46:58)的文章与事实不符。由此我想起前些年疯狂炒作的某电影明星偷税案件,报纸上载:中国某律师事务所由四名律师组成辩护团为某电影明星出庭辩护。稍有法律知识的人都明白,出庭辩护只能1至2人。

    案情简介:2007年2月5日,×先生到×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分公司理发,被理发师剪伤耳朵,协商未果。2007年4月12日原告将被告起诉到法院。

                          民事起诉状
    原告:×先生
    被告:×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分公司
    被告:×美容美发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就其员工不当行为给原告所造成伤 害书面赔礼道 歉;
2、第一被告支付原告医药费1000元;
3、第一被告支付原告误工损失、交通费等共计3000元;
4、第一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000元等共计3000元;
5、第二被告就第一被告不能承担的部分负补充赔偿责任;
6、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2007年5月17日上午,第一次法院开庭准备时,原、被告双方只有代理律师参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增加了误工损失30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增加到10000元。即由原来的9000.00元变更为15000.00元。
    2007年5月25日上午,第二次法院证据交换。原、被告双方只有代理律师参加,原告律师举证的工资、病例、交通费、外籍店长谈话、伤情等被告代理律师均不认可。

    结果:原、被告律师协商,法庭调解结案。被告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八千元(含原告今后治疗费用),没有支持原告书面赔礼道歉、精神抚慰金诉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被告的代理律师于2007年5月25日下午将款打入原告律师提供的原告工商银行卡。本案到此彻底办结。

    本案反思: 2007年5月25日上午交换证据的间隙,我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接受了BTV—3的独家专访,谈了自己的看法:首先对原告的诉讼行为感到高兴,特别对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大加赞赏。表明我国公民素质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无论代理律师还是新闻媒体都要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解决矛盾,化解纠纷。不应推波助澜,破坏社会和谐。虽然诉讼讲证据,但是在诉讼之外律师仍可发挥优势,做好各自委托人的工作,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不要劳民伤财的到法院打官司。我相信,原、被告诉前协商时律师就参与进来,区区小事无需诉讼到法院。

相关链接:

1、中国法院网文章
        
       高级发型师剪伤顾客耳朵 外籍店长称“正常不赔偿”
          作者:石岩  发布时间:2007-05-14 14:46:58

    中国法院网讯   40岁的李先生来到位于北京丽都饭店的一家美发店理发,却发生了剪伤耳朵的意外。近日,李先生一纸诉状将美容美发有限公司诉至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000元。
涉诉的两公司为北京爱丽克兰星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机场路丽都分公司(以下简称丽都分公司)及北京爱丽克兰星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丽克兰星公司)。
    据原告李先生讲, 2007年2月5日,原告到丽都分公司位于北京丽都饭店的理发店剪发。该店高级发型师杜某在剪发过程中,将原告右耳廓紧贴耳骨剪掉约1.5厘米的一块皮肉,当即血流如注。当时,店内的店员立即给原告贴上创可贴,但血流立即将创可贴冲了下来。随即,他们把原告送到丽都饭店医务室,但医务室的大夫表示无法处理,建议原告到附近医院治疗。随后,发型师杜某将他送至望京医院治疗,医院对原告的伤口进行了缝合处理,杜某支付了急诊的费用。
    伤口处理完毕之后,杜某对李先生表示了万分的歉意,并口头承诺保证由其个人负担李先生的后期治疗费用,并给付两万元赔偿金。同时,他还表示因为害怕为此事而失去工作,故要求李先生不要向店方投诉。当时原告被杜某的诚恳态度打动,由于不忍让他丢工作,当即表示了同意。
    然而,次日,当原告再次来到理发店时,杜某的态度却发生了巨变。他以自己没钱为由拒绝支付后期治疗费用和赔偿金。无奈,原告找到了店方,接待原告的是一名外籍店长,他用英语表示“知道此事,很正常,按照他们国家的惯例,只能表示遗憾,不能满足我的赔偿要求”
    在事后一个多月的时间里,伤口处因麻药的退去而疼痛难忍,导致原告夜间无法入睡、白天无法工作,形象也受到很大影响。目前,原告的右耳廓部位缺损明显,已经给他的外观和容貌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需要进行后期的美容手术(皮肤移植)。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丽都分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000元,同时要求爱丽克兰星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据悉,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2、电视台七日栏目的报导
   几十分钟的节目录相不知道如何上传

3、BTV-3法制进行时5月30日的城外诚《法治进行时》http://news.xinhuanet.com/video/2007-05/30/content_6174502.htm>   
直接粘贴英文网址到地址栏,看视频节目的7分25秒--10分29秒


作者:王培亮
执业机构:北京王培亮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东城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知识产权 刑事辩护 国家赔偿 经济仲裁 工程建筑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王培亮律师 > 王培亮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