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违法行政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2)朝行初字第54号
原告王培亮,男, 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山东巨野县人,北京精益通机械服务中心法律顾问,现住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村委会(洋桥)大台子105号
委托代理人谷后江,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 安徽省涵山县人,北京福元广信科技发展公司业务员,现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101号1102室。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西里甲3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军,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高梦生,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干部。
原告王培亮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培亮以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已自行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为由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培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培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十元减半收取四十元,由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负担(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审判长 朱军巍
代理审判员 卞京英
代理审判员 张晨
二00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杨从亮
办案点评
2002年的时候,北京对外来人口还很苛刻。2002年5月1日当我步行到左家庄前街的时候被城管叫住,说“影响市容,罚款”。后来我将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监察大队高尚法庭,后经过中间人协调, 监察大队支付我1000.00元误工费,并撤销了对我的处罚。
我随之撤诉。
本案是我2001年到北京的公益第一案。从某一方面暴露了我国执法不严和有法不依的真实现状。
为了不激化矛盾,我授意我的助理谷厚江参与了诉讼。
谷厚江现在不从事法律工作,在日本发展。
作者:王培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