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4种情形可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

时间:2011-02-24 00:32:19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最高法院:14种情形可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 最高法院:14种情形可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 央视国际 2005年04月07日 15:28   新华社北京4月6日电(记者田雨)为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确保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打得起官司”,最高人民法院6日公布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自即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对该院2000年7月公布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进行修订。新规定扩大了司法救助的范围,明确当事人符合下列14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伤人,请求赔偿的; 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伤,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作者:王培亮择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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