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子女与两千万 诈骗和合同诈骗 空姐空乘梦成空
我2009年3月3、4日两天都在北京逝世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一个大的刑庭,共两天时间,四个被告人,我是第三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诈骗空乘等人员涉案2、3千万元人民币。
我为被告人做的无罪辩护,主要观点如下:
本案分两大部分,一是哈尔滨的东泽技校。二是北京诸多公司,而被告人朱主任仅仅在美国亚美公司工作过几个月时间。
一、被告人朱主任没有合同诈骗的故意,具体操作不知情,是打工仔模拟考试是在同案被告人1安排下的职务行为,正因为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并大张旗鼓的广泛宣传,加之被告人1和其他被告人众口一词的“被告人1的公公是黑龙江省委书记,丈夫是香港汇丰银行行长,自己是退役的政府政要的包机空姐等等”,所以被告人朱主任足以认定被告人1有实力和能力招收、安排空乘人员。被告人朱主任是在被告人1的安排下帮助凯利人力资源公司筛选人员,不是代表南航北京分公司招收空乘。被告人朱主任在本案中只是一个拿工资的打工仔,没有诈骗的故意,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虚构事实、没有隐匿真相,没有虚假签订合同,也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朱主任拿的只是他本来应该拿的工资,没有拿过一分招收空乘的提成,所以不应以合同诈骗罪对被告人朱主任定罪处罚。
二、美国亚美公司营业执照
被告人朱主任在亚美工作的时间很短,只有几个月时间,公司具体情况不了解。被告人朱主任来公司工作是经过公司法务经理张××介绍。目前我国就业形势严峻,找一份工作相当不容易。我想没有哪一个打工仔惹老板不高兴,问公司是否有营业执照?经营是否合法的问题?打工仔通常只会关心他的工资是否可以兑现。再者,公司有英文的营业执照,被告人朱主任见过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见过。因为公司对外宣传的很大,加之被告人朱主任贪图诸如他清欠后被告人1给的奖励之类的小利,蒙蔽了被告人朱主任的双眼,未能及时发觉真相并辞职离开公司。报纸有广告,电视有报道。被告人1神通广大,她在哈尔滨就做招收、输送空乘的工作,来北京也作这个工作,并且她实际控制着很多公司。甚至北京电视台对被告人1的中国港通航公司专访过,有诸如6.5亿美元的资金,公司有实力购买飞机和审批航线,并且报道上了北京电视台的新闻。我们不能太苛责被告人朱主任,不能让他承担本来他就不应该承担的责任。
三、朱主任是否朱主任?朱主任负什么责?
正如被告人朱主任所说,亚美招生和培训是分开的,被告人朱主任在亚美不享有财务大权,也从未收过学员的费用。被告人1领导的多个公司都是重招生轻培训,被告人朱主任作为主任出现也是公司研究决定,只负责培训不负责招生和收费,更没有签订过推荐安置协议内容的合同。亚美公司的主任很多,众被告人说法不一,被告人1说公司有三、四个主任,被告人1在公司化名朱平,称朱主任,朱强和朱彧也称朱主任。被告人2也说公司有三个朱主任。被告人朱主任说公司有五、六个朱主任。所以朱主任并不一定就是朱主任。作为一个公司的领导权责应该一致,被告人朱主任在公司没有财权,当然没有这方面的责任。被告人朱主任其实就是被告人1领导的下属,受被告人1指挥,被告人1指示被告人朱主任面试,服装是被告人1通过关系借的学校服装,不是民航的制服,出题者是朱彧。凭此也不能认定被告人朱主任有合同诈骗的故意,是合同诈骗。
四、关于涉案数额
诈骗数额查实的为多少万元,均和被告人朱主任没有什么关系。因为其他被告人在哈尔滨就诈骗,到北京实施诈骗的数额应该为多少万元又众说不一。被告人朱主任没有诈骗,只拿工资,不应该对诈骗的数额负责。被告人朱主任主观上没有占有北京诈骗的钱财的故意,故不应该对北京这部分钱款负刑事责任。正如公诉人的公诉词阐述的合同诈骗罪的特征那样,被告人朱主任不符合。
五、被告人朱主任态度较好
被告人朱主任当庭的辩解不能认定为态度不好,自行辩护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权利。本案中只有被告人朱主任的数次口供始终如一,极为稳定,和庭审供述和辩解高度一致。
被告人朱主任到案过程中配合民警工作,没有反抗、脱逃行为。被告人朱主任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应该认定认罪态度较好。
综上所述,被告人朱主任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不应以合同诈骗罪对其进行处罚。敬请法庭对此给予认真考虑,公正判决!
……
本案的思考:尽管公诉人博得法庭长时间的掌声(法庭禁止鼓掌、喧哗),但是被害人被骗去的款项无法归还。值得我们思考。被告人之所以得逞,不光是被告人欺骗伎俩,充分利用被害人家长为子女求得良好工作的投机心理,充分利用被害人对航空工作人员招录不了解。更是某些机关、单位的不作为或者放纵,社会责任无法推脱。
附件一: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针对空乘人员招录的相关问题说明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针对空乘人员招录的相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我公司没有委托任何外部单位进行空乘人员招录、培训、体检。
二、我公司在招录空乘人员过程中不收取任何培训、介绍、安置等费用。
三、我公司空乘人员在社会公开招录,与任何中介、培训单位没有授权委托关系,也不存在内部招录的指标情况。
四、我公司本着择优录取的原则招录空乘人员,不接受任何中介、培训单位推荐人员。
再者,相关管理部门是在群众信访上访时才发现的哈尔滨的东泽技校违规收费、非法办学,存在诈骗行为,进而做出撤销办学的资格,于事无补。为什么不在羊没丢的时候加强防御,都是丢了羊才修理、补充羊圈啊?
附件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办公厅关于港通公司招收代培空乘人员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办公厅
关于港通公司招收代培空乘人员有关问题的复函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
贵局3月15日《关于协助调查香港中国港通航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涉嫌合同诈骗的函》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不招收任何空乘人员。
2、现行国内各航空公司在乘务人员招收阶段的标准和程序以及招募渠道、人员和来源由各航空公司自行决定。
3、对一般性经营企业代培空乘人员,我局无审查和监管的职责。
附件三:黑 龙 江 省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厅关于撤销黑龙江天鹅航空运输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黑龙江东泽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决定
黑龙江天鹅航空运输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黑龙江东泽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你校在办学过程中违规操作,超范围收取费用,擅自发布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虽经管理部门纠正和查处,至今仍无悔改,社会影响极坏。
一、未经备案,擅自发布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批审批机关备案”。而上述两所学校发布的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的内容实行就业,属虚假广告。
二、未经审批、备案、擅自设立名目收取学生高额费用。《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教育部门备案并公示”。上述两所学校以安置就业为名,向学员家长收取10万元以上不等的高额款项,长达一年之久,此项收费未报有关部门备案,属于非法收费。
三、单方违约。该两所学校在学员入学时,学校与学员均签订推荐就业合同,并承诺如不能安置学员到民航企业相关岗位就业则退还全部费用。而这两所学校既没有安排学员就业又不退款,已属欺诈。学校单方违约造成学员家长上访。
为规范职业技能培训市场,整顿办学秩序,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经研究决定:
一、取消黑龙江天鹅航空运输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法人的办学资格,吊销社会办学力量许可证。
二、取消黑龙江东泽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法人的办学资格,吊销社会办学力量许可证。
三、对于以上两所学校在办学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对人民财产造成严重侵害,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不是利益驱动,小小的企业怎么能和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签订合同。
合同签订后,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应该服什么责任。普通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居住人从事违法职业或者有因死亡,出租人(房东)都要承担责任,象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这样就了事吗? 被告人正是抓住了受害人的弱点,故意混淆视听的,使受害人误以为他们和清华有联系。蝇头微利,就把清华在国人心目中形象破坏无遗。
附件四: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关于要求停止一切侵权行为的函
美国亚美航空联合有限公司:
我院于2007年4月25日曾以书面形式向贵公司发出《关于侵权、违约行为给美国亚美航空联合有限公司的函》,要求归公司立即停止对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的一且侵权行为。但目前我院发现,在桂公司的网站和相关招生活动中,仍然以所谓与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合作,共同组建合作培训中心,并开展培训的名义对外进行招生宣传,极大损害了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的声誉,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对此我院再次郑重提出:
1、贵公司必须立即停止一切对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的侵权行为;
2、就贵公司的侵权行为向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正式道歉;
3、如果贵公司在2007年12月15日仍不交回房屋钥匙,我院将采取相关的法律措施收回你公司占用的房屋。
4、我院保留进一步依法追究法律、经济等责任的权利。
作者:王培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