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城第一退房案

时间:2011-02-24 01:30:42  作者:王培亮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京城第一退房案

引言:
    我办理该案是京城房产退房第一案,当我们的判决下来的时候,涂女士的案件还没有开庭。
    只是所有的人都不知道!
    我的同事也不明白请求标的和诉讼费为什么不成比例?包括执业多年的其他律师同行也很疑惑,纷纷电话询问:标的43万为什么只收诉讼费70元?

                         0、起诉和代理
                           
                           民事起诉状

    原告:(为保护原告隐私,故略)
    被告:北京东亚信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世新
    住址:北京通州区宋庄镇政府大街2号  电话:67535858  64129988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解除合同
    二、(略)
    三、诉讼费由被告给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8年5月22日和被告北京东亚信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合同对建设基本情况、销售、价款等作了约定。签订合同前,原告一再询问被告的业务员常芳,其信誓旦旦保证房屋不会降价等,但是在原告付了全款并签订合同后8天,被告预售的房价直降10%多。原告感觉上当,多次为退房和被告交涉,被告均不同意原价解除合同。后来被告的经理告诉原告承担10%的违约金矿业考虑解除合同并退款。但被告一直推托至今未履行诺言,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均无结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尽速秉公裁判。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08年7月  日

附:1、起诉状副本一份
    2、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复印件一份

                         
                          代 理 词
审判长:
    本代理人受告委托,经人民法院准许,参与今天的诉讼。庭前本人和被告进行了沟通,试图解决纠纷,不得。本代理人认为被告不予退房是错误的,原告请求撤销合同理应得到支持。理由如下:
    一、被告不诚信,使用欺诈手段,使原告重大误解,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
    原告在合同签订前,多次询问被告的置业顾问常芳房屋是否会降价,置业顾问信誓旦旦的保证不会降价。结果原告轻信,草率签订合同。几十页的合同几分钟就签订完毕,原告只是按照置业顾问的指点签字而已,根本无暇阅读合同内容。
    2008年7月23日下午,代理人和原告共同到被告的售楼处交涉,被告的置业顾问常芳接待,称被告对其他要退房的客户还没有表态。之后,置业顾问常芳引荐被告的张经理与代理人、原告交涉,而被告的张经理又称在原告买房的楼盘没有要退房的客户,但是在被告开发的其他楼盘有要退房的客户。根据庭审原告提供的录音资料证明,被告所称自相矛盾,对原告欺诈。
    2008年7月29日上午,原告再次电话和被告的置业顾问常芳通话,请求其帮助沟通协调退房适宜,到目前无任何消息。这次通话也证明了被告先前对原告所称的房屋不会降价。原告2008年5月22日付全款签订合同,仅仅8天时间,被告承诺不会再降价的房价直降10%多。在2008年7月23日下午代理人和原告找被告交涉时,被告的楼盘用巨型条幅打出无理由退房、买房赠车等宣传,原告倍感上当(略)
    可见,被告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不诚实信用,欺骗原告,使原告重大误解,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现原告同意承担10%的违约金退房,被告不同意,可见被告欺骗原告的事实不证自明。诚信被称为合同法的“帝王规则”,被告如此经营,无任何诚信可言。
    二、被告利用经济和技术优势,使原告订立合同仓促、草率。
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受照置业顾问的误导,不审慎,几十页的合同几分钟就签订完毕,不阅读合同内容。被告利用了经济和技术优势,被告是房地产专业人员,原告是年近60旬的老人,要依靠眼镜才能辨认合同字体,从何种方面讲二者都没有可比性。加之被告承诺不降价就迷失了方向,仓促、草率的订立合同(略)
    三、格式条款。
    原、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第44页〈补充协议〉是格式合同,被告未向原告说明,即使原告愿意承担10%的违约金,原告也不可能退房退款,本代理人认为对原告来说是不公平的。并且此〈补充协议〉和《北京市商品房销售合同》同时签订,根本没有协商程序。原告付全款购房,现在承担10%的违约金情况下要求退房不是无理取闹(略)
    综上,请法庭全面考量本案事实,支持原告的请求,谢谢。

                                            代理人:王培亮
                                            2008年9月  日


一、庭审大事记:

1、2008年5月22日签订的购房合同
2、8天后发觉上当就多次交涉。
3、2008年7月23日,我下午交涉时做的现场录音。
4、2008年7月27日上午,原告取证电话录音。
5、2008年7月28日上午立案。
6、2008年9月9日上午开庭。
7、2008年9月27日上午取判决。

二、案件的启迪和疑惑:
    
    案件的启迪我在大家说法中已经说得很明白了,词不赘述。
疑惑:同是丰台法院,同是民庭,人和人的差别怎么那么大呢?为什么强调录音证据的重要性却不采信。本代理人不认识涂女士的代理人,事前无法联系,他们在庭审中也同样提交法庭一份涂女士丈夫和售楼小姐的录音。
  见〖2008年10月26日的北京《法制晚报》的电子版上找这篇文章【专题报道】【组图] “前几年是卖房者反悔告购房者” 孙慧丽 洪… 10-26〗

作者:孙慧丽 洪…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89 更新时间:2008-10-26 12:09:03
  齐鹰扬,丰台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多年来审理与房地产相关的案件。关于房价变化对法院受理案件的影响,他有自己独到的见解……
FW:在房产官司里,有些买房者将录音当成证据,这个做法是否可行?
    齐鹰扬:按照最高法院的证据规则规定,录音证据只要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可以采信的。
录音证据何时可以真正的作为证据使用?
北京电视台采访时的部分谈话稿:
我代理的案件和其他案件不同:
1、我们有证据证明被告对原告的欺骗,但是法院没有支持。丰台法院认为:我们没有提供证据是极其错误的。
2、原告付的全款,并且一次性付清的,不是分期付款,没有银行什么事。
3、原告不是炒房的,为儿子准备的。
4、在接受本案件前,我做了大量的工作,网上浩如烟海的退房案例,尤其是上海跃平律师事务所的杜跃平承办的《上海退房第一案:房价下跌  业主退房获法院支持》。我联系杜律师,和他交换了意见。

    2008年7月23日下午马家堡售楼处交涉,先常芳后张总,张说马家堡无人退房,北城北亚中心有一个人。2008年7月29日上午耿和常芳对话,证明常芳欺诈,说房价不会降低。
录音说明
序 时间 地点 主要概括内容
1 20080723下午 马家堡售房处 先常芳后张总,张说马家堡无人退房,北亚有一个人。
2 记忆不清时间 我单位电话 我电话常芳,证明有人退房等。
3 记忆不清时间 我单位电话 我电话东亚三环,转接被武力拒绝。
7 20080729上午 我单位电话 我电话东亚三环,转接张总无人听电话。
8 20080729上午 我单位电话 耿和常芳对话,证明常芳欺诈,说房价不会降低。
只有1、8作为证据交到法院。

感悟:公民在重大法律行为时一定要找专业人士协助。如果律师在买房时就介入,跟踪服务,不可能出现原告退房不能的问题。


《合同法》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是帝王规则,有的说“帝王条款”
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如何维系交易信用成为现今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难题。作为民法基本原则之一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引入,为市场信用的维系注入了新的动力,对于这一“帝王条款”,学者们从道德、价值、语义、功能等多角度进行了剖析、阐述.本文作者试图以经济分析的方法,以成本和效益为核心标准对 “帝王条款”。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担保法》
第三章 抵押

第一节 抵押和抵押物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二节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第三十八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给业主看的购房合同没有抵押情况,到正式签订合同的时候才粘贴到合同书上,不告诉年真实情况,只要签名完事。

担保:向银行抵押,原告糊里糊涂的签字,所以也很遗憾。

    专业人员肯定不会把抵押存在的风险告诉业主或者说的那么清楚,楼市目前的状况,一旦开发商失败,业主就无法拿到房,但是购房款已经付出去。如果银行分期的话,政府就会想办法解决。再说,银行业不会要那么楼,银行要的是钱。



三、新闻关注:

A、《法制晚报》

引言:到2008年10月26日的北京《法制晚报》的电子版上找这篇文章
【专题报道】【组图] “前几年是卖房者反悔告购房者” 孙慧丽 洪… 10-26

                “前几年是卖房者反悔告购房者”
               谈及房价和法院受理案件类型的变化
    法官齐鹰扬称“眼光就是财富” 后悔四年前只买了一套房
           作者:孙慧丽 洪…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89 更新时间:2008-10-26 12:09:03
 
    没想到房价涨得这么快,要不前几年我就买两套了……

          北京东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培亮律师照片(略)
                                              摄/洪雪
    本站文章谢绝转载,否则法律后果自负!

    耿女士全款购买了丰台区马家堡附近一套预售商品房8天后,发现该楼盘其他房屋的预售价直降至少10%。耿女士称开发商曾承诺过不会降价,因此起诉对方欺诈,要求退房。
    近日,丰台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齐鹰扬,丰台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多年来审理与房地产相关的案件。关于房价变化对法院受理案件的影响,他有自己独到的见解。

1998年
住房制度改革后房地产官司上升

    法晚记者(以下简称FW):您是从什么时候开始接触房地产官司的?最早接触的是什么案子?
    齐鹰扬:我1997年开始在法院工作,当时房产买卖纠纷的案件很少。1998年住房制度改革以后,商品房大量开发,相关案件也开始上升。
    我真正接触房地产案件是在2000年。
    FW:您还记得当时都是什么样的案件吗?
    齐鹰扬:那时都是延迟办产权证、房屋质量等问题引起的纠纷。
    FW:那个时候有没有人起诉开发商,要求退房?
    齐鹰扬:几乎没有,都是因为房屋质量要求开发商赔钱的。

2004年
价格将涨未涨 当时该买两套房
    
    FW:您什么时候买的房?
    齐鹰扬:我在2004年买了房。2004年是房价将要飞涨但未涨的时候,我看了五六处的房子后买了现在这个房子。
    FW:审案中获得的经验对您购房有帮助吧?
    齐鹰扬:审理这类案件对我有很大的影响。我认为要选择一些大的、有实力的开发商。房屋质量是消费者无法控制的,只能寄希望于开发商。大的开发商开发的房屋品质还是不错的。
    此外,合同中要尽量明确约定,这样才不会在以后的日子里产生纠纷。我买房的时候房价还是比较稳定的,没想到房价涨得这么快,要不我就买两套了。
    FW:法院的同事还有您的朋友知道您这方面的经验多,是不是买房都来请教您啊?
    齐鹰扬:是啊,我们法院的哥们儿就让我陪他们去买房、看合同,还有的同事买了房之后,跟开发商有了纠纷也来问我,朋友买房也经常问我。

2005年
房价上涨时二手房卖家找借口毁约

    FW:因为房价引起的纠纷大概从什么时候开始?
    齐鹰扬:从2005年开始,当时出现的官司都是卖房者认为自己亏了,反悔告购房者。
    FW:卖房者反悔要求 “退房”,一般有什么理由?
    齐鹰扬:一是卖家的妻子或者丈夫,声称此房出售时没有征得自己的同意,所以要求解除合同;二是所售房屋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尚未取得房产证,房屋买卖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其实卖家拿出这些理由的目的往往只有一个,就是将房子卖个更好的价钱。

2008年
房价下降 有人因延迟交房要求解除合同

    齐鹰扬:2008年下半年房价开始下行,于是出现了买主告开发商要求退房的案件。
    FW:具体地说,买主告开发商要求退房的案件都是什么情况呢?
    齐鹰扬:比如有的人看房的时候,签了认购协议、交了定金。后来就不去签正式的合同,然后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还定金。一些业主因为房价的下降,不想再跟开发商签订正式合同。
    还有最近受理的案子,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发商确实延迟交房了。合同约定,延迟交房多长时间之内,开发商应该给违约金,再有多长时间后,业主就可以解除合同。以前房价上涨的时候,买房人一般不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大多数是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给违约金。但现在房价下降,更多的人选择要求开发商退房退款、解除合同。

链接•法官提示

只要对方没违约 法院不支持退房
    FW:您接触了这么多房产案件,能不能给想买房的读者提个醒?
    齐鹰扬:从个人角度来说,市场经济就是选择的经济,任何一个选择都有风险。这里存在一个眼光问题,眼光就是财富。
从法律来说,只要对方没有违约,我们是不支持退房的。除非是在开发商违约的情况下,合同又约定了,法院才会支持。
   FW:在房产官司里,有些买房者将录音当成证据,这个做法是否可行?
    齐鹰扬:按照最高法院的证据规则规定,录音证据只要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可以采信的。

链接•律师预测

王培亮是耿女士退房案的代理律师 他说——
退房官司“最少持续一年”
●为买房 曾有人塞钱托人
    FW:您从什么时候开始代理房屋买卖官司?那时房价如何?
    王律师:我从2000年开始接触这类官司,当时我在哈尔滨当律师,2005年来到了北京。我记得那时房价疯长,恨不得一天一个价,房子供不应求,好的楼盘一推出来,购房者排着队看房,于是就出现了想买房还要给售楼小姐塞钱走后门的现象。
    FW:那时的官司中有退房的吗?
    王律师:没有。好不容易买的房谁会退啊?我接过的案子里没有退房的。
●问退房 如今咨询者不断
    FW:什么时候开始出现买房者要求退房的情况?
    王律师:从今年春节后情况变了,有了买房者要求退房的案子,关于如何退房的咨询电话,一个星期能接十几个。
    FW:您看买房者要求退房的案件会不会是昙花一现,将越来越少?
    王律师:目前这类官司不但不会少,还会增加,而且将持续最少一年。既然当初排队买房,那么也有可能出现排队退房的情况。
●谈感受 买房者身处劣势
    FW:您认为在房屋买卖中存在什么问题?
    王律师:开发商都有法律顾问,由专业人士进行研究后,制定了销售合同,每个字都反复研究、论证,所以非常严谨,但是买房者往往做不到这一点。
    FW:在您接的房产官司里,老百姓到底输在哪里了?
    王律师:购房者往往认为签的合同都是格式条款,所以60页的合同有时候两分钟就能看完,其实这是一个误区。
本版撰文/本报记者孙慧丽洪雪


B、北京电视台3套《大家说法》

  复制粘贴如下2个网址,就可以看到高清的北京电视台3套的《大家说法》中播出的我的节目: “降价风波-大家说法(20081026)-高清电视节目-天线高清频道”或者“hd.openv.com/pro_play-hdprog_20081026_6834626.html”


作者:王培亮
执业机构:北京王培亮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东城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知识产权 刑事辩护 国家赔偿 经济仲裁 工程建筑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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