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查令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调 查 令
(2007)海民执令字第1314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我院受理的内蒙古瑞盛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中城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案,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调查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之规定,本院现指定王培亮前来你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你方应在核对持令人提供本令所列调查事项的证明材料(详见附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的,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此令
2007年12月20日
(院印)
(本调查令有效期截至2007年12月27日)
(此联由接受调查人存档)
(附件)
持令人:王培亮 性别:男
律师执业证证号:w0120011109265
所属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东清律师事务所
下列调查事项的证明材料,你方须于接到本令之日起七日内向持令人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或者不宜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在提供的证明材料上须加盖起证明作用的单位骑缝章,证明材料的总页数并由经手人签章。
1、中城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关情况
(2)回执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调 查 令(回执)
(2007)海民执令字第13146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你院(2007)海民执令字第13146号调查令已收悉。根据你院的要求,现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
2、
3、
不能提供调查令所列的 证明材料,原因是:
经手人
年 月 日
(接受调查人印章)
(此联由持令人交还本院附卷)
作者:王培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