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舅舅、外甥女——亲情与法律的较量
引言:
这起房产纠纷起因很简单,但关系复杂。
律师可以改变判决,但是不可以颠倒黑白。
杨A(父亲)是公产房的承租人,妻子(母亲)卢B,杨C(儿子),王D(外甥女),王E(舅母),杨小小(系杨A、卢B之孙,杨C,王E之子)。
卢B年近80岁,居然可以上法庭参与诉讼。杨小小先天糖尿病加痴呆,这也是法官不得不考虑的案外因素。
另,卢B、杨C、王D各有自己的房产并非无房居住。
王D自1980年出生后就同外祖父母杨A、卢B一起生活,1991年杨A承租的公房拆迁,回迁安置了2套房屋,一套仍由杨A、卢B承租居住,一套由杨C承租居住。1999年5月30日杨A去世,卢B于1999年8月12日书面申请物业将诉争房屋过户到杨C 名下;1999年9月1日杨C取得诉争房屋的承租权;2002年12月10日杨C与城市开发集团签订了《出售自管公有住宅楼协议书》,出资购买了诉争房屋,2003年8月4日杨C取得诉争房屋产权证。
本案诉讼旷日持久,先后4年,反复的起诉、答辩、判决、上诉,每个人都在为自己的权益争斗。2007年9月1日案件到我手上的,已经说不清是第几次了,我不知道案件当事人何时息纷解诉,有判决书或调解书可查的5份:
第一份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海民初字第6514号,案由租赁合同纠纷份,原告王D败诉。
第二份判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一中民终字第6696号,案由租赁合同纠纷份,上诉人(初审原告)王D胜诉。
第三份调解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4)海民初字第19292号,案由腾房诉讼,王D腾房。
第四份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海民初字第1472号,案由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原告王D败诉。
第五份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海民初字第11521号,案由一般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杨C败诉。
第六份判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待判。
我接手后的主要工作是参与第五份判决的上诉庭审,第五份判决的上诉状不是我的,是被告杨C找人代写。
第五份判决的一审起诉书、一审答辩状、一审判决书、上诉状、二审答辩状略,现将我的二审代理词附下: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本代理人受原告委托,经人民法院准许,参与今天的诉讼。庭前本人和被上诉人及被上诉人的代理人进行了沟通,试图解决纠纷,不得。 本代理人认为原审判决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一、承租权与居住权
承租权与居住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
承租权是“主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本人与出租人的关系而具有的一项权利;居住权是 “次权力”,是居住人基于本人的关系才具有的一项权利。承租权包容居住权,居住权是承租权的应有内容。有承租权必然有居住权,但有居住权却不能倒推——必然有承租权。不能把承租权等同于居住权。
当承租人因特殊原因(死亡或其他不适格因素)不能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时,居住人经出租人的认可才能使自己的居住权升格为承租权。
二、源权与派生权
承租权为源权,优先购买权为派生权。
只有拥有承租权的人才当然拥有优先购买权,拥有居住权的人只有升格为承租人才能享有承租权的派生权——优先购买权。
从本案的大范围而言,经历了数次诉讼,双方各有输赢但目前仍坚持维权,症结就在于认识上的偏差。就本案一审而言,一审法院明显混淆了承租权与居住权,因此错误把优先购买权与居住权人为嫁接,并进而据此宣告侵犯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无效。显然一审法院在识别权利时产生了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诉请理应得到支持。
以上意见请法庭在评议时给予充分的考虑,谢谢。
代理人:王培亮
2007年9月7日
作者:王培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