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贩卖发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海法刑初第84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 男,1975年7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连盘乡双联村。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于2005年10月9日被羁押,同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培亮,北京市东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2006)第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6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立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王培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出售伪造的发票的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李××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分,副本二份。
辩 护 词
审判长 合议庭:
我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李××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出席今天法庭履行我的辩护职责。
(略)
对于法院认定的事实,我不持异议,但根据相关证据和事实情节,我认为:
(略)
应当对被告人依法减轻处罚。因为被告人李××没有犯罪前科,非法制造的发票大部分没有出售出去,并且在其归案后积极悔罪,多次对犯罪表示深深的悔恨,表示要重新做人。敬请法庭在评议时给予认真考虑。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王培亮
2006年3月10日
附《刑法》条文: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209条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作者:王培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