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的辩护词

时间:2010-04-08 19:56:20  作者:赵振华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张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的辩护词

   

    在张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中,我担任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参考。本案的主要问题是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本案属群殴事件,在该事件中对方共有七人,故势力、体力、加害程度远远大于张某等三人,控方指控犯罪的主要证据是证人证言,纵观本案所有的证词都出自群殴事件的当事人。试想,这些当事人在事发时处于殴打或被打状态,他们不可能在撕打过程中先看看谁先倒地,谁先跑掉等等细节。故控方采纳的这些证词不合常理。

二、本案的性质决定了不可能是一对一的打架,故死者死亡的外在诱因是多人多力的结果。这里的人、力当然也包括对方在内。

三、退一步讲,再看看本案所有的证人证词,每个证词都没有明确指明加害人且证词没有联系点,更谈不上刑事指控要求的完整证据链。事实上死者遭受的外力客观上不可能是来自某个单个人,下面逐个分析每个证词的不足或疑点:(由于个人隐私关系此部分从略)

四、本案的关键物证是方向盘锁,尸检报告指出死者自身的原因是造成其死亡的主要和直接原因,并没有明确死亡的诱因即外力的种类,故死者是由于方向盘锁的外力还是其他人的拳打脚踢,本案现有的证据无法证实。退一步讲,方向盘锁上的指纹是由几个人留下的也没有证据证实,事实上本案中指纹鉴定工作并没有进行。在这种情况下,仅凭证词就认定张某拿锁打人显然是不应成立的。

五、死者尸检结论证明,死者生前患四级动脉粥样硬化,并且在血液中检出很高浓度的酒精,根据医学常识,假使死者不受到外力打击也极有可能出现生命危险。因此,外力打击仅仅是其死亡的诱因,在法律上诱因致死是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只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而已。况且外力不仅仅来自于方向盘锁,他人的拳打脚踢也是一个重要的外力,本案的证据并没有能够合理排除拳打脚踢的外力可能。   

审判长、审判员,人生而无罪,公诉人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那被告人就是无罪的,这是天理也是法理!综合以上材料可以看出,控方证据并不能合理排除“持锁人已将死者打倒在地后惶乱弃锁逃跑,之后张某在众人(此时不包括死者)围殴中拾锁解围后逃出”这种现实可能,比照刑事指控“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本案应属疑案,根据“疑案从无”和“一切疑点归利于被告人”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张某无罪。

上海市世通律师事务所  赵振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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