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申请撤销劳动纠纷仲裁裁决终局事项之诉讼
时间:2010-04-02 16:02:59 作者:王振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2008年5月1日生效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进一步保护劳动者权益,在该法第47条规定了劳动仲裁一裁终局事项,并规定用人单位只能依照该法47条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终局事项。这项制度是一种新的探索和创 新,理论和实践中对该制度的相关规定不是十分明确具体,作者根据自己的办案实践就相关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
一、申请撤销劳动纠纷仲裁裁决终局事项之诉讼特征
申请撤销劳动纠纷仲裁裁决终局事项之诉讼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特别程序,与普通的民事诉讼不同,将该诉讼与一般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区别比较,会发现该诉讼有自己的特征。
1、从诉讼启动主体上看,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49条规定,此类案件只有用人单位针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47条规定事项的终局仲裁事项不服的才能提起撤销,员工不服终局裁决的,不能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只能通过普通劳动争议诉讼程序中解决。而在普通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和员工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2、从法院审查范围看,在撤销终局事项之诉讼中,法院具体的审查应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的六种情况为准来认定仲裁裁决是否合法,如仲裁终局事项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第49条情形,中级人民法院会予以撤销终局裁决,也就是说法院审查重点侧重于程序性审查,对仲裁裁决中认定的事实部分一般不会涉及;而在普通劳动争议案件中法院的审查标准是全方位的审查,既涉及到事实也会涉及到证据,由全面审查得出最终的裁决结论。
3、案件管辖方面。申请撤销终局事项之诉讼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普通劳动争议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裁判方式方面。申请撤销终局事项之诉讼的裁判方式只有一种,即裁定的方式结案。结论只有两种:一是裁定不予撤销;二是撤销仲裁裁决。如果裁定不予撤销,仲裁终局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可以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如仲裁裁决被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在十五日内就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
二、中级法院对申请撤销劳动纠纷仲裁裁决终局事项之诉讼的审查标准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明确规定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撤销劳动纠纷仲裁裁决终局事项之诉讼时,主要围绕以上六种情况进行审查。作者认为法院的审查主要是程序性、合法性审查,法院审查过程中也可能会涉及到一些事实问题,但这不是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的重点,仲裁裁决中所认定的事实一般不会改变。
在此,作者也提醒用人单位认识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终局制度维护员工权益的现实意义,以及赋予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权利的立法用意,用人单位应从现实角度出发,在提起申请撤销劳动纠纷仲裁裁决终局事项之诉讼中应该紧紧围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所规定的六种情况提出合理的撤销申请理由,如从诉讼策略,或拖延程序,以及时间角度考虑,申请撤销劳动纠纷仲裁裁决终局事项之诉讼对用人单位来说是一条可供选择的路径;如对终局裁决本身质疑,需要选择合适、合理、合法的申请撤销之理由,否则造成诉累。
作者: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 王振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