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抢劫案辩护词
时间:2010-12-24 08:10:01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接受杨某某本人和其家属的委托及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杨某某等人涉嫌抢劫罪一案中杨某某的辩护人,开庭前我会见了杨某某本人,调阅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辩护人对于公诉人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有抢劫罪的认定及定性不持异议;辩护人结合本案庭审的情况,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考虑:
一、被告人杨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
本案中,抢劫犯意是由陈某提出,并由陈某选定犯罪目标及作案路线,杨某某是受陈某指挥,并且在抢劫行为完成后由陈某分配赃款,可见在整个抢劫的过程中,陈某具有一定的支配和指挥作用,起到主要作用。实际上,案发前,杨某某刚刚来到中山,对中山的地理环境均不熟悉,而本案中陈某是对中山的地理环境、对“抢劫”均熟悉。可见,本案中,杨某某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
二、被告人杨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
杨某某被侦查机关抓获后,始终都是以诚恳的态度配合调查,如实的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真诚悔过,既不反复,又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在法庭庭审中也具有悔罪表现,这些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而结合被害人法医鉴定报告中被害人躯体、四肢均有擦伤、淤血的认定,可以认定杨某某所述的三名被告人按压、制服被害人的部位、手法是准确的,其供述可以还原案发事实,并非另两名被告所述那样;并且杨某某没有致被害人于死地的主观故意,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捂、压、殴打口鼻的行为。
另外,本案中陈某与石某是同村同学、相识多年、关系密切。其在法庭陈述案发时均在一旁“观望”,没有参与按压制服行为,这与法医鉴定报告及杨某某的供述不符,是在推卸责任;其在法庭上指出是杨某某提出犯意等,具有攻守同盟、串通供述的嫌疑,请法庭调查。
三、被告人杨某某平时表现良好,本次犯案是初犯、偶犯。
被告人杨某某平时一贯表现良好,以前未受到任何违法处分及处罚,无前科劣迹,工作也不错,周围的人对其评价都很好;本案被告人犯罪其主观恶性不深,没有致被害人于死地的主观故意、没有实施严重的暴力行为,本次犯案是初犯、偶犯,是一时糊涂,受人引诱指使犯下罪行。
四、被告人家庭状况特殊、经济困难。
被告人杨某某是家中的独子,上有年近70岁的爷爷和残疾父亲,其父亲属于三级残疾,精神和行动均有障碍,需要专人看护,家中也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均需要被告人杨某某赡养。希望法庭考虑其家庭状况,能够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以便早日回归社会,尽到供养家庭、赡养长者的责任。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偶犯、以及家庭状况,希望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 致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广东卓正律师所 王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