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律师在《中山日报》评论(18):“人身保护令”看上去很美

时间:2010-12-24 08:04:21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网友表示“家庭暴力”内涵不明确是硬伤,建议应尽快明确“家庭暴力”法律性质,构建反家暴专门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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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中山日报 2010年12月16日 第 5813 期 A9版记者周闪雨

 

  13 日中山发出首张人身保护令打击家庭暴力,引起中山本地论坛、微博网友热议。网友认为“ 人身保护令” 看上去很美,如何将它落到实处是关键,“ 重点是要经得起实践的考验” 。

◆  ◆网友担忧

  “家庭暴力”内涵不明确“人身保护令”看上去很美

   中山成为继珠海后我省第二个发出“人身保护令”的城市,对于正遭受家庭暴力的人来说,“人身保护令”无疑是一根救命稻草。保护令发出后,网友TT 就在微博上感叹:“人身保护令”看上去很美, 但它真的能遏制家庭暴力吗?和TT 一样,不少市民对保护令能否执行到位表示疑惑。

◆◆支 招如何申请人身保护令背景

   记者了解到,虽然中山法院、公安、妇联等部门已于14 日联合发文,对人身保护令的实施细则作出了具体规定,但网民王先生就提出:“中山虽然发出了首张保护令,各相关部门也联合发文介入,但发出‘人身保护令’在全国并不鲜见,长沙、合肥、重庆等地早已实施,但全国目前都是搞试点,新制度成效如何还得过段时间才知道。”

   网友小Q 表示,家庭暴力极大地危害社会治安、家庭稳定以及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已经成为破坏现代婚姻家庭幸福,阻碍社会主义和谐建设的重要威胁。

但他也担心两性不平等的现象仍然存在,还有一些人错误地认为,打老婆、打小孩都是家务事,而我国首次出现“家庭暴力” 这一概念是在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但“家庭暴力”的内涵不明确。
◆◆网友建议

   2008 年8 月6 日,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签发了全国第一份人身保护令。接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了全国第一份由中级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2008 年3 月《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出台以来,截至目前,全国各试点法院发出的人身保护令超过100 个,其中只有两例违反情况发生,自动履行率高达98%以上。明确“家庭暴力”法律性质,建立防范家庭暴力社会综合体制。

   一时间,如何让保护令实施得更好?如何让保护令不遇冷,成为网友关心的问题。

   中山网友“神仙”在微博上提到:制止家庭暴力,根本措施还在于明确“家庭暴力”的法律性质,尽快构建有关反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体系。当务之急则是建立起防范家庭暴力的社会综合体制,唤起各部门和社会民众对家庭暴力的重视。

   中国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夏吟兰教授认为:家庭暴力案件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刑事案件,其主体是有着紧密、复杂的亲缘、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无论是施暴者还是受害者,其主观意图、心理需求都明显地有别于普通案件的当事人。因此,对于此类案件,必须有专门的通道、配备具有反家暴意识以及婚姻家庭案件审理经验的专门人员,以专门化、专业化的审理保障权利、维护和谐。

   昨天,中山律师王振通过互联网上搜索,发现查不到中山官方给出的“人身保护令”实施措施。不少律师表示,这些天只是通过媒体了解到人身保护令已发出,但官方相关的内容并没看到。王振认为,人身保护令为公权防止家暴的新渠道,将防止和惩罚家暴的救济机制提前,能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山的当务之急是让市民尽快认识“人身保护令”的相关内容。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裁定。

   受害人提起离婚诉讼前,或者是诉讼过程中,以及离婚诉讼终结的6个月内,只要出现了被施家庭暴力的情形,均可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受害人因为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如妇联、居委会等也可代为申请。受害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申请,法官会记录在案,受害人只需签名、摁手印等方式确定。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在48 小时内作出是否批准的裁定。裁定又分为紧急保护裁定和长期保护裁定。前者有效期为15 天,后者有效期为3 至6 个月。确有必要并经分管副院长批准的,可以延长至12 个月。

   对于家庭暴力的分类,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国外立法及被普遍认可的学界理论研究成果,家庭暴力包括4类: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其中的精神暴力、经济控制

就是通常所称的“冷暴力”。对于“冷暴力”,只要受害人提供的证据充分,或者加害方自认的,法院在认定时会充分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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