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24 23:26:30 作者:律法之窗 文章分类:业务范围
——审查起诉阶段——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接受被告人或其亲属委托担任辩护人
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会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全部案卷,由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全部案卷材料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即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会直接做出不起诉决定。因此在本阶段律师介入非常重要,而新律师法实施后,检察院更加重视在审查起诉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实践中,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意见往往能起到意向不到的作用。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
1、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涉密案件及保密材料除外)
2、辩护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有权与犯罪嫌疑人通信。
3、律师有权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4、律师担任辩护人,有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9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意见。
5、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人身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
6、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要求申诉的,辩护律师可以在被不起诉人收到决定书后,向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