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时工维权之路- 任慧琮

时间:2010-06-14 22:25:30  作者:任慧琮  文章分类:社会关注

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任慧琮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与经济的发展,小时工这种工作形式我们已经司空见惯了。小时工顾名思义是指与用人单位约定以小时为工作时间,按工作的小时来计算报酬。由于以前我国劳动法关于小时工的规定较少,再加上做小时工的人普遍受到文化水平的限制对维权的方法了解甚少,所以我们在实务中经常碰到小时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形。下面我就结合最新出台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小时工如何维权简要发表一下自己的见解。     一、明码标价最好签个合同  由于小时工与单位的协议关系大多是口头形式,任何一方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这会让另一方措手不及,权益受损。所以即便是小时工也应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免发生不必要的争议。 二、小时工注意    1、侵犯小时工权益,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工资问题:有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低于规定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小时工可以要求企业为其增加工资,如协商不成可通过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工伤问题:非全日制劳动者与劳务派遣组织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发生工伤,应由劳务派遣组织承担责任。     2、小时工在维权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有关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证据的收集:A、劳动合同;B、工资或工资存折;C、工作的证件;D、有关证人证言;E、对争议的主要问题证据等。 3、仲裁时效 当出现劳动争议的时候,我国法律规定应在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之内申请仲裁,但不可直接诉讼,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     三、最新法律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今后,非全日制劳动者维护权益将有章可循。《意见》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方面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内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劳动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 《意见》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问题方面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总之,维护小时工的合法权益不仅仅要靠小时工自己维权意识的提高,更需要国家对小时工这种工作形式的合理规范。只有预防得当,维权有据,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小时工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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