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克扣工资,用人单位会承担什么责任?

时间:2010-06-21 10:35:34    文章分类:律师点评

来源:慧海天合律所 任慧琮  律法之窗编辑:许德明

 

案例:

某制衣有限公司属港资企业。该厂三名员工于2006年4月至5月先后被公司聘用,试用期一个月,均与他们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劳动报酬,其中张某2006年4月3日被公司聘用,公司收取保证金2000元。7月19日签订劳动合同。将保证金改为股金。任后勤物业部经理,约定月工资800元。公司无故欠发张某工资9月11日至11月4日的工资。1153.20和期间13个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和某2006年4月19日被公司聘用,公司收取保证金1000元。7月22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将保证金改为股金,月工资500元,公司无故欠发李某工资从9月21日至11月4日的工资700.14元,公司以优组合名义责令上述三人调离公司,在2006年11月5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该三名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后退还股金,公司效益好按股分红,否则按银行利息支付。但公司于他们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未退还其收其的股金。公司招调试用协议第9条、第10条规定:鉴于更好地约束双方,特收取乙方保证金,合同期满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任何一方违约将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劳动合同书中约定了违约赔偿条款。

点评:

根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1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每一年补偿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另行支付补偿金数额25%的额外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拖欠劳动者工资,无故拖欠或克扣的,除向劳动者及时补发克扣或拖欠的工资外,还应当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该制衣公司有多处是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1)违反法律的规定,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2)为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所谓“无故拖欠”,是在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付薪时间未支付工资,这里正当理由,包括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不良的情况等。在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不良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不能支付的理由,并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以暂时延期支付工资,其他情况下拖欠均为无故拖欠。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在劳动关系范围内支配劳动力的使用,并掌握劳动者的经济报酬,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制衣公司收取保证金是非法的,应当无条件的全额退还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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