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因医疗事故致死的赔偿

时间:2010-05-24 23:37:28    文章分类:律师点评

案情简介:
上海一名孕妇因腹痛到医院检查时,被院方诊断为早产临产,随后便进行了剖腹产。然而,新生婴儿出生4小时后即死亡。市法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认为,由于院方的诊断失误,致手术指征判断错误,使胎儿早产,并对早产儿认识不足,未能预防其并发症的出现,并且又在早产儿的抢救治疗和护理上处理错误,最终导致患儿死亡,其过错行为是致患儿死亡的直接因素。

处理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存在诊断失误,判决由医院赔偿死者父母6万余元,其中包括56000多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律师点评:

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多存在医疗合同关系与侵权法律关系的竞合,按不同案情,原告可选择更有利的法律关系进行维权,这在本站的其它案例评析中已有说明,读者可以参考。


新生儿因医院过失致死的事情屡见不鲜,在医疗事故赔偿金计算方面,无论是调解还是法院判决,均参考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的项目和标准。而第五十条所列出的十一项赔偿金,新生儿死亡所涉及的主要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和丧葬费,其它涉及给直系亲属的赔偿金微乎其微,而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最长不超过6年。这样,有关新生儿因医院医疗事故过失致死,父母能获得的赔偿就可以大致预估出来了。另需要说明的是,新生儿出生后死亡,与胎儿在母体中死亡,在民法上达到的效果大相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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