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慧琮律师:我国汽车召回制度应趋完善

时间:2010-05-24 23:46:06  作者:主任律师 任慧琮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汽车召回做为一个并不陌生的词汇,因“丰田召回”事件而再次对公众产生强烈地冲击,也对中国汽车业的发展理念、模式产生深远的影响与警示。而对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立法完善及汽车企业的自我正确认识,对国内汽车产业的有序、良性发展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汽车是人类文明、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产物之一,在其给人类生活工作、经济发展带来历史性变革的同时,也因频发的交通事故、尾气环境污染给人类生活带来不良负面效应,这促使人类不断进行反思,提出并建立各种方法、制度将相应的负面效应最大程度的降低。
   在此历史背景下,为解决因汽车自身设计或制造方面存在的质量缺陷而设立的缺陷汽车召回制度顺应而生。美国作为社会发展成果的最先享有者,也是最先领会到负面效应作用。20世纪60年代,美国汽车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汽车销量猛增,人们在享受汽车给生活带来的便捷性的同时,也对频发的交通事故、不断恶化的大气环境产生强烈的不满。而经济的全球化,也致使他国车辆不断输入美国市场,给美国汽车业带来双重危机。

    在此历史背景下,美国国会于1966年出台了《国家交通与机动车辆法》,正式确立了缺陷汽车召回制度。该制度的确立,赋予了汽车制造商保障汽车安全的责任与义务。自该制度实施后,美国国内交通事故发生率得到很大程度上的降低,也对美国国内汽车制造商带来新的更大商机。继美国之后,日本、加拿大、英国和澳大利亚、韩国等国家也纷纷建立汽车召回制度,使该制度成为全球汽车产业的行业规范及惯例。顺应汽车市场发展,我国也于200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标志着我国汽车召回制度的正式建立。

    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任慧琮律师认为,美国、日本和法国作为汽车召回制度较完善的代表性国家,在汽车召回制度上存在着一定的共性,并具有各自个性化特点。其共性主要体现在三国均以法律形式对汽车召回制度予以确认,对汽车召回程序、范围、方式等进行较明确约定,在召回方式上主要为自主召回,政府管理部门主要是对召回起监督作用,只有在存在恶意隐瞒缺陷以逃避召回的情形下,才采取指令方式进行召回,并且将汽车造成环境污染也列为召回原因之一。其各自特点主要表现为,美国作为汽车召回制度的先行者,具有较为完善的法律规定,其召回突出的特点表现在对汽车召回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较大,对明知存在严重质量缺陷而予以隐瞒以逃避责任承担者,将追究相关负责人刑事责任,对企业可处以高达1500万美元的罚金。

    日本汽车召回制度与美国较为接近,均有较完善的召回法律体系,其召回制度在《公路运输车辆法》中明确确立,并通过《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标准》、《机动车刑式制定规则》等法规,对召回的程序、范围和处理方式进行明确约定,而此次“丰田召回”事件后,日本国内相关部门也正在重新审视其召回制度的缺失。法国亦具备较全面的召回法律规定,其特点为企业具有较强的自主召回意识,政府亦鼓励汽车企业以自主召回方式进行召回。

    较之于国外较完善的汽车召回制度体系,我国汽车召回的脚步则略显迟缓。长期以来消费者对缺陷汽车维权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两部法律,但仅对消费者购买缺陷产品确立了维权依据,缺乏具体可操作性。并且,主要侧重于缺陷产品造成人身伤害及其它损害结果发生后的法律处理方式,而对现实地具有潜在危险隐患的缺陷产品如何处理未予以提及。在相关制度缺失的环境下,汽车制造商及销售商往往漠视已存在的产品质量缺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引起社会公众的强烈不满。在此历史背景下,2004年3月12日国家质监局、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四部委发出联合通知,决定于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该规定对汽车召回的程序、方式、主管部门职责、罚则等进行规范,开创我国汽车召回制度的立法先河,填补了我国汽车召回制度的立法空白。

 我国现行汽车召回制度的不足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出台后,国内诸多企业都予以积极响应,进行了缺陷汽车的主动召回,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但规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逐步体现出其自身的先天不足之处,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任慧琮律师认为主要体现在:

    1、现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台,因受限于其立法阶位,从而缺少权威性、有效性的规制。由此导致的直接结果之一便是各大海外汽车巨头借用中国汽车召回制度本身立法缺口,多次将中国置身于全球汽车召回门事件外,选择了不召回或者少量召回。另外,做为部门规章,该规定无法有效对其他部门产生法律约束力,使得我国汽车召回制度无法得到全面的有效执行。

    2、《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对违规制造商及销售商等相关责任主体的处罚力度过小,最高处罚金额为30000元,与高额地利润率相比,车企的违法成本过低,致使该规定的执行力更多地流于形式。

    3、未配套建立相应的独立的汽车缺陷认证、鉴定机构及统一的鉴定标准,使缺陷产品的认定缺乏权威性。我国目前存在的汽车检测机构不可避免地与各车企存在一定利益关系,致使企业通过自身优势不公正地凌驾于普通汽车消费者之上,造成鉴定结论地不公正性。

    另外,对于汽车召回过程中对车主应予以的补偿及补偿标准的确立、汽车用户信息登记制度等相关细节也未做出规范,使我国目前汽车召回制度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存在可待改进的地方。

 

对汽车召回制度的立法完善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任慧琮律师建议 

    1、建立统一的《汽车产品安全法》,以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和维护消费者权益为原则,对汽车企业的准入标准、产品质量标准、鉴定标准、鉴定机构、召回程序、违法处罚、召回补偿等问题做出明确规范,以完善我国汽车产业立法,促进汽车业的有序良性发展。对此,于2009年6月1日实施的做为我国首部严格意义上规定产品召回制度的《食品安全法》可以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2、加大对违规、违法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等的处罚力度,根据具体违法情形的主观过错、严重程度、涉及产品的数量、销售价格等,合理确定处罚计算依据,加大违法成本,使召回制度得以有效实施。

    3、建立统一的具有独立性的汽车缺陷认证、鉴定机构,对鉴定机构的职责、鉴定人的选认、鉴定范围、鉴定标准、违规处罚等明示,提高鉴定结论的公信力,确定鉴定结论的可靠性,使其作为纷争有效判断依据。

    4、明确召回过程中对车主的补偿机制,向车主提供代替车辆或承担必要的交通费用方式,对召回过程车主所实际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也促使企业为降低召回成本而提高召回效率。

    5、建立企业的质量信用评价系统并对外公示,对企业的产品质量及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后的解决方式、效果等进行信用测评公示,利用市场规则,由消费者自行对产品质量差、不守信企业选择用脚投票方式进行淘汰,促使企业建立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

    6、建立完善的汽车售后服务体系。参照美国现行有效的方式,对每部车辆做唯一编号,并要求车辆在进入销售市场后对每一道流转程序中的客户资料进行备案,当发生汽车召回时,根据编号迅速联系用户,并可在第一时间计算需召回的车辆数量及所需费用等。

    此外,随着汽车工业所导致的大气严重污染问题,我国亦应将尾气排放不合格的车辆做为车辆召回原因之一,促使企业节能减排,以汽车工业的负面效应得到最大程度地降低、缓解。

    随着我国汽车业的迅猛发展,依托于国家政策支持,我国已跃居为世界第一的汽车产、销大国,国内车企逐渐将汽车发展市场由国内向国外拓展,汽车业正处于快速发展上升期。而此次“丰田召回”事件为高速发展的中国汽车市场也敲起了警钟。在经济效益、扩张效益给国内车企带来丰厚利益的同时,是否已树立相应的风险防范体系,是值得警示的。并且,随着科技的进步,汽车产品中新技术、新材料的广泛应用,因设计、制造缺陷而产生的不安全质量问题的风险也在加大。如何控制企业经营风险,又如何化风险为机遇,“丰田召回事件”给我国车企也上了一堂生动一课,给予我们许多启示。

    丰田做为全球汽车巨头之一,已具备足够的抗风险能力,但此次召回事件给予丰田的打击也是不可估量的,一代汽车巨头身陷召回事件的负面影响之中,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任慧琮律师认为可以给我国车企两点反思:

    一为汽车企业在快速发展过程中,是否仍能禀承质量为第一生命线的经营理念。丰田章男在召回事件后公开承认因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业务不断拓展,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汽车质量的控制关,是导致此次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而我国车企本身即存在自主研发技术不完善、不稳定等问题,严把质量关更尤为重要。要加强企业内部自检系统,及时发现、弥补即存的质量缺陷,加大技术改进、质量控制的投资力度,从根本上消除质量安全隐患,使企业有序良性发展。

    二为在出现质量缺陷问题时,是否能放弃眼前的既得利益,本着诚信经营理念及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进行召回。丰田在此次“刹车门”事件实际发生后没有依法及时履行召回义务,而采取所谓的“危机公关”策略,虽使其暂时成功地保有既得利益,但却因事态的不断扩大,遭受更为严重地经济及信誉双重打击,也使“丰田”品牌价值遭受重创。随着新兴技术、材料植入汽车产业,因汽车自身设计及制造而存在的质量缺陷也相形而生,要创新既有风险,关键是在风险出现后的处理态度将决定企业成败,是竭力隐瞒还是主动行动,丰田已给我们一个很好的答案。

    最后引用温总理的一席话,结束本文,也是对国内车企一些启发:“企业家的身上应该流淌着道德的血液。对于我们的企业来讲,对于整个社会来讲,道德问题十分重要。一些国家的一些企业见利忘义,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损害整体利益,我以为诚信和道德是现代社会应该解决的紧迫问题”。

执业机构: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丰台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破产解散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房产纠纷 劳动纠纷 医疗事故 公司并购 常年顾问 刑事辩护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任慧琮律师 > 任慧琮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