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6-25 16:47:55 作者:张青松 文章分类:理论研究
任晓峰是河北邯郸农行金库管理员, 2007年3月16日至4月14日,任晓峰与马向景多次从金库盗取人民币共计5095万元,其中4500余万元用以购买彩票。得知彩票未中奖后,任晓峰和马向景共携款500余万元分头潜逃。后二人被抓获。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8日做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被判处二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07年9月1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笔者受任晓峰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任晓峰的二审辩护人,二审宣判后,任晓峰的近亲属继续委托笔者担任死刑复核期间的辩护人。
随着案件程序的进行,笔者发现,律师如何参与死刑复核程序成了一个不能解决的问题。
首先,法律没有规定案件从原审法院移送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时间期限,律师无从知道案件是否已经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为跟踪案件的进展,律师不得不断地分别致电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而两级法院基本上是互相推诿,没有明确的回答。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律师甚至连委托手续都无法递交,更不要说表达书面或者口头的辩护意见。从教条地理解法律的角度看,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告知律师案件进程的义务,似乎律师也无法质疑法院“语焉不详”的答复。
其次,律师无法联系到死刑复核案件的承办人。无论口头意见还是书面意见,律师所要表达的一切无疑都要面对案件的承办人,但是,最高法院的哪位法官是案件的承办人?律师无从了解。在多次向最高法院有关庭室致电之后,从得到的答复看,似乎案件承办人的姓名和电话被视为保密。几乎所有接电话的人都说“这不方便告诉你”或者“不允许对外透露”。联系不上案件的承办人,律师就无从实现“提出听取意见的要求”的权利,至于“书面意见”也只能以信件的方式邮寄给“最高人民法院收”。但是多次邮寄出去的书面意见,根本的不到任何得回复,律师只能惴惴地猜想:“最高法院的法官收到了吗?他们会看到吗?是否附卷了?”
由于以往的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长期被拒之门外的司法传统,以及现行法律规定不明确等原因,律师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身份还没有得到实质的承认,比如,目前接受委托担任死刑复核辩护人的律师,在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文件中不被表明身份,死刑复核结论形成后也不送达或者通知律师。
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这种状况应该是普遍的。这种没有程序的程序对司法实践必然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一、程序不透明,不足以令案件相关人以及公众对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行为的公正性表示信服。作为轰动全国的大案,任晓峰案件中存在的重大法律争议已经引起学界的高度关注。任晓峰用以购买彩票的4500余万元究竟属于贪污还是挪用公款,无论在一审还是在二审都成为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法学界对于该行为的定性与审判机关的认定存在明显分歧。由此,如果案件在定性上没有公开的、充分的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显然难以服众。任晓峰的哥哥任晓敏曾经对律师说:“如果对任晓峰判处死刑,我希望定性也是正确的。”
二、律师缺乏通过正常渠道与案件承办人沟通的机制,使律师与最高法院的法官之间的“非正常接触”成为必然,进而成为高层司法腐败的重要环节。一切不能通过公开程序得以实现的权利,都会演变为“暗箱操作”。律师不能通过正常途径履行职责,必将导致死刑复核参与行为的神秘化,从而给缺乏职业道德感的律师和法官之间的肮脏交易行为创造了有利的土壤。
笔者认为,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应当就现有的死刑复核制度作如下调整:
一、明确规定死刑案件移送最高法院的期限,规定判决死刑的终审案件自判决之日起一定期限内移送最高人民法院。这种移送期限限定的制度,在其他诉讼阶段都有明确的规定,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环节,死刑复核程序也应当予以设置。这为律师以及相关诉讼参与人准确掌握案件的进展提供了依据,便于律师及时履行辩护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设定最高人民法院的程序告知义务。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自收到复核案件一定期限内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律师,或者告知当事人有聘请律师的权利。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聘请律师是当事人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在案件进入死刑复核阶段后,最高院的法官有义务告知当事人。同时,对已经聘请律师的案件,最高法院的法官在收到案件以后应当及时通知律师参与诉讼。
三、规定死刑复核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给律师以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死刑复核关系人生命是否应当依法被剥夺,人命关天,依照现有“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必须对死刑复核谨慎把关。死刑复核程序应当公开听取多方的意见,以便于法官准确确定复核结论。只有公开开庭才能体现人民院的审判职能以及程序正义的基本司法理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