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青松律师做客法制晚报解答有责赔偿相关法律问题
时间:2010-06-25 17:20:17 作者:尚权 文章分类:媒体访谈
2009年5月26日,本所张青松律师应邀做客当期法制晚报,就“好心办坏事,推人下天桥”一事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问题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
法制晚报讯:
新闻回放
推下欲跳桥者阿伯涉嫌伤害罪
5月21日上午7时许,32岁的陈富超欲追讨被拖欠款项,爬上海珠桥,引发4小时交通堵塞。
在重重警戒之下,年约六旬的阿伯赖健生悄然爬到跳桥男子身边,告知欲跳桥者别因自己的私利破坏公共秩序,随后借口“握握手交个朋友”,连拉带推令陈富超从高处摔下,造成其手肘、腰椎骨折。
赖健生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
据说,赖健生曾向家人表示,自己事先仔细看过桥下气垫的位置,确认即使陈富超摔下,也刚好能掉在气垫的范围内,不会造成严重的伤害。
于是,他以握手为诱饵,一把将陈富超摔向桥面。“不知道气垫竟然没充满气。”赖健生当时还以为成功“帮助”陈富超安全着陆。
伤者面临瘫痪危险 手术费无人承担
据《信息时报》5月25日报道,陈富超被推下桥摔断腰椎送入医院已过了几天,如不尽早进行手术,瘫痪的风险将越来越高,20多万元的手术费用目前却成为一个大难题。
推人者赖阿伯、拖欠陈富超工程款的富利公司、现场警方和消防部门均没有站出来表示承担这笔手术费。
日前,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正式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向陈富超下达拘留通知书,因陈富超身受重伤,故同意其家属取保候审。
现在,“推人阿伯”赖健生已被保释回家。赖健生的妻子称,赖健生在海南服役期间患有精神衰竭症,近40年来一直定期吃抗精神病药物。
法律看点
1.伤者陈富超能够要求推人者赖健生赔偿吗?2.公安部门和消防部门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吗?
律师解读
关键词:赔偿
焦点一:过失伤人 推人者担首要赔偿责任
尚权律师事务所张青松律师认为,赖健生应能预见到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但他却轻信自己可以避免这种不良结果的发生。
所以说,赖健生的推人行为与陈富超受伤的后果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赖健生的行为构成侵权,陈富超有权要求赖健生赔偿。
推人者赖健生是主要责任方,应该承担陈富超的大部分手术医疗费用。
焦点二:欠款公司 也应承担部分赔偿
张青松认为,拖欠陈富超工程款的单位也有责任。陈富超是因为该公司拖欠其工程款上桥的,因此该公司也应该承担部分医疗费。
关键词·警方责任
观点一 警戒不严无侵权责任
张青松律师认为,即使赖健生是突破警戒爬上桥的,但警察的疏忽大意与陈超富受伤的后果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该事件并非警方主观过错导致发生,因此警察不应当担责。
观点二 如失职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王兆峰律师则认为,如果有证据证实警察确实没有尽到警戒义务,导致赖健生有机会爬上海珠桥,那么公安部门因失职和疏忽,就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关键词·消防责任
焦点一:气垫没充满 消防部门疏忽有责
张青松律师认为,如果消防气垫没充满气确实是陈超富受伤的原因之一,则消防部门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消防部门负有保护他人人身安全的法定职责,由于疏忽大意其未能预见到损害的发生,未能全面正确履行其职责,给他人造成了人身损害,属于民法上的疏忽大意的过失。
相关链接:好心办坏事 推人阿伯有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