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青松律师做客法制晚报解答法律问题

时间:2010-06-25 17:18:32  作者:尚权  文章分类:媒体访谈

2009年6月12日,尚权所张青松律师应邀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就高考作弊监督不严所引发的一些法律问题从专业刑辩律师角度提出自己的观点。

法制晚报讯:

  新闻回放

  据中国之声 《新闻纵横》报道,今年高考期间,吉林省松原市、九台市、农安县的考生、家长和老师反映,一些考场监考秩序不严,有抄袭以及用耳机等电子设备作弊的现象。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对此进行了暗访。

  在吉林省九台市,有人给记者提供了这样的情况:“今年高考,九台市最猖狂的时候,用耳机等电子设备作弊现象非常多,第一天考生反映,答案传得很清晰,也没人管,第二天价格就涨了,接收机在鞋里。公安局的屏蔽车遭到家长围攻。”

  据记者了解,在吉林省农安县,前去监考的长春市一些学校的老师,甚至遭到了当地学生家长的围攻殴打,上交的作弊学生的材料,也被当地学校的一些主考瞒报。

  法律看点

  1.考场内作弊现象严重老师不管,是否构成犯罪?2.殴打监考老师,是否会构成妨碍公务罪?3.学生家长围攻公安局的屏蔽车,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解读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青松律师说,高考作弊虽然是种很严重的违纪行为,但是在大多数人的印象中还是和犯罪扯不上关系。但是实际情况是,如果行为严重,帮助考生作弊者将会受到刑法的处罚。

  关于监考老师

  考场内帮学生作弊也有可能构成犯罪

  张青松律师说,虽然监考中出现疏忽,造成作弊事件的发生,多半只会受到纪律处分,但是对于考场内发生严重的作弊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而监考老师对这种行为视而不见、听之任之,也会构成犯罪,其涉嫌的罪名可能是徇私舞弊罪。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徇私舞弊,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考场主考

  瞒报作弊材料可构成渎职罪

  张青松律师说,主考瞒报作弊学生材料,可能构成渎职罪。

  所谓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与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考属于高考中的主要负责人员,其任务就是保障高考公平地进行。对于发现作弊行为应当严肃处理。主考在执行这一重要公务时,如果因为各种原因,瞒报作弊考生资料,其行为将会直接导致其他考生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刑法在渎职罪的相关条款中明确指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于学生家长

  围攻公安局屏蔽车可能构成妨碍公务

  张青松律师说,学生家长围攻公安局的屏蔽车,如果情节严重将会构成妨碍公务罪。如果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能只会受到治安处罚。

  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张青松律师说,妨碍公务的方式,除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可以是暴力、威胁方法,也可以是非暴力、威胁方法。

  但应明确,在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情形下,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

  殴打高考监考老师也会构成妨碍公务

  张青松律师说,虽然学校属于事业单位,不属于国家机关,教师也不属于国家机关公务人员,但是高考应该属于国家教育部门组织的重要活动。在这种情况下,监考老师是被教育部门授权进行执行公务——监考。

  所以,如果考生家长围攻殴打监考老师,也属于妨碍公务的行为,情节严重也会构成妨碍公务罪。

  关于考生

  高考时作弊属严重违规

  张青松律师说,考生在考场内使用耳机等电子设备作弊属于严重的作弊行为。《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这类考生当年高考各科成绩将全部被取消。作弊信息还会被记入考生诚信档案。

  但是,考生在高考中作弊并不在刑法处罚范围内。

  我国第一部《国家教育考试法》正在制定中,一些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存在的违纪作弊、徇私舞弊行为有可能被视为违法甚至犯罪。

相关链接:对犯罪视而不见也可构成犯罪

执业机构: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崇文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罪与非罪 量刑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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