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青松律师就“躲猫猫”事件接受采访

时间:2010-06-25 17:22:34  作者:尚权  文章分类:媒体访谈

警方公布“躲猫猫”事件调查结果 称在押人擅自玩游戏发生意外 若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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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报道,2月20日上午,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公安局公布了最近网友极为关注的“躲猫猫”事件调查结果。
    晋宁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初步查明:晋宁县看守所第9号监室内共关押11名犯罪嫌疑人。
    2月8日17时50分许,普某某、李某某、余某某等6人趁民警刚巡视过后,在监室放风间内擅自玩起了 “瞎子摸鱼”游戏,由李荞明先蒙住眼睛当瞎子摸其余5人。
   在游戏过程中普某某首先被李荞明摸到,随后李荞明拉着普某某的手要求换人,普某某认为游戏还未开始,与李荞明发生争执。
   普某某用脚踢在李的胸腹部,又一拳打在李头部左侧,致使蒙着眼睛未能防备的李荞明头部猛撞在监室门框上受伤。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法律看点
   1.如果这就是“躲猫猫”事件的最终调查结果,普某某是否该为李荞明的死负责?
   2.晋宁县看守所在此事件中是否存在失职行为?应负什么责任?专家观点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青松说,如果晋宁县公安局公布的事件调查结果就是最终的调查结果,普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晋宁县看守所相关人员应负行政责任。
    故意伤害罪 最高处死刑
    普某某在玩游戏过程中与李荞明发生争执,进而对李荞明拳打脚踢,致使蒙着眼睛未能防备的李荞明头部猛撞在监室门框上受伤,后因医治无效死亡。
   张青松说,由上述调查结果来看,普某某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并且造成了他人死亡,所以,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看守若失职 应受行政处罚
   看守所应该保证在押人员的人身安全,在看守所内发生了在押嫌犯非正常死亡的恶性事件,所以看守所的相关人员在一定程序上存在失职行为,应受行政处罚。不过,因为李荞明的死是他人故意所为,所以看守所的失职程度较轻。
   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包括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

相关链接:“躲猫猫”案 看守失职也应受罚

执业机构: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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