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青松律师做客法制晚报解答代言假药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时间:2010-06-25 17:19:12  作者:尚权  文章分类:媒体访谈

2009年5月27日,我所张青松律师应邀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就明星代言事项所涉及到的一些法律问题张青松律师从几个方面做了解答。

法制晚报讯:

新闻点击

  国新办5月26日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公布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分子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的行为,例如邮寄、广告行为,以共犯论处。
  媒体关注的问题主要是明星代言广告的行为,什么情况应该划归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表示,“对于明星的代言行为,如果是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符合《刑法》规定,作为共犯处理是可以的,但是这个前提很重要。”

法律看点

  1.明星代言假药,哪些情况算“明知”?2.明星代言假药,应受怎样的处罚?

法律解读

  焦点一:明星代言假药两种情况属明知

  尚权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张青松律师说,明星对假药是否属“明知”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明星在代言前就已经知道药品有问题,但仍代言;第二种情况是,明星在代言药品时并不知道产品存在问题,但后来知道了药品有问题而继续代言。
  张青松律师说,这两种情况都属于“明知”而为之。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明星矢口否认,说自己不知道药品有问题,怎么来证明其说的是真还是假很难证明,但并不是不可证明。

  焦点二:虚假代言多为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制售假药罪,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还可能被判处死刑。
  明星若明知是假药而代言一般来说是从犯,所受刑罚应比照主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当然,在有些情况下,也不能排除代言者为主犯的可能,而是否为主犯,要根据其在案件中作用的大小来定。

法条链接

  刑法第141条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关链接:事后发现有问题  继续代言也属明知
执业机构: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崇文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罪与非罪 量刑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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