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青松律师应邀出席“宪法第四十一条与举报人权利立法”研讨会并
时间:2010-06-25 16:58:07 作者:张青松 文章分类:理论研究
12月14日下午,由北京律协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主办、北京大学宪政与人权研究中心承办的“宪法第四十一条与举报人权利立法”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来自北京大学、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科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国家行政学院等科研机构的学者和北京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的律师参加了研讨会。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青松律师应邀出席,并发表题为"通过刑事诉讼保举报人权利"的主题演讲。
我国宪法第41条明确规定了举报人的权利,相关条款也散见于《刑事诉讼法》、《刑法》和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但是这些法律规定过于抽象,缺少具体的可操作性,存在保护范围狭窄、手段匮乏、程序缺失、保护机构职责不清等问题。在上述诸多问题之下,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事例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浙江诸暨供水公司总经理钟铁培因举报一宗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非法土地置换案被判冤狱三年半,个人财产被非法剥夺殆尽;辽宁鞍山国家公务员李文娟因举报鞍山市国税局违法违规行为而一再被打击报复,两度被辞退、一年劳动教养,家人被监视居住,生活困难……
目前中国还没有专门的举报人权利保护法,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犯罪分子也都只能进行事后惩罚,起不到事先保护举报人安全的作用。同时举报人大都不敢署名、证人也不敢出庭作证,极大的增加了案件调查和审理的难度。
本次研讨会从一宗"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现实案件"入手,着重探讨如何通过立法切实保护举报人的权利。来自浙江诸暨的钟铁培介绍了他因举报“诸暨市土地置换腐败案”而遭受打击报复的经过。钟铁培因举报一起非法土地置换案件,遭到打击报复。当地司法机关以莫须有的罪名起诉钟铁培,并通过刑讯逼供取得非法证据:2002年5月24日,钟铁培一审被诸暨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2年8月19日,二审由绍兴市中院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4年12月7日,绍兴市中院通过再审,一、二审判决,认定钟铁培无罪.三年半的牢狱之灾,近七年的艰辛举报,钟铁培没有放弃对“诸暨市土地置换腐败案”的举报,并于近期接受北京大学宪法与人权研究中心指派律师周伟伟的援助,起诉绍兴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不作为。本案已于12月12日被绍兴市越城区法院立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但是现实当中,举报人往往会遭到被举报人的打击报复。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公益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徐卉说,我国的宪法是没有被激活的,所以宪法第四十一条虽然规定了举报人的权利,但是如何保护举报人的权利却是法律的空白。
张青松律师在演讲中阐明观点,他认为:由于没有配套的法律与之呼应,宪法第41条在现实中等同于身处被遗忘的角落,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和实施。同时举报人的权利实际上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实践中,当举报人面临如何证明自己被打击报复的客观事实等问题时,也存在着相当大的举证困难。而这些非正常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当被举报人是公共权力的掌控者时,对举报人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定归于无效。
国家行政学院行政法教授任进说,2000年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有159个人大代表提出来要制定《举报法》,但是本届人大常委会并没有把《举报法》列入立法计划。
本次会议的承办方北京大学宪政与人权研究中心,由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中心与北京市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联合创办,旨在联合法学家和执业律师的力量,通过为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为典型案件提供专家论证和学术研究的方式推动中国公益诉讼的发展和法治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