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6-25 17:04:28 作者:张青松 文章分类:个人观点
律师辩护权不容侵犯
辽宁省台安县三位律师因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反被指控犯有“包庇罪”,两次遭逮捕、蒙冤达四年。这桩不该发生的错案子终于得以纠正。这是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对执法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的结果。 人民律师出现在法庭上,参与辩护,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健全律师制度。维护和尊重律师的辩护权,有利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有利于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在法庭的辩护活动中,人民律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他们的职责。律师履行辩护职责,有助于人民法院更全面地查明案情,正确地适用法律,从而做出合法的公正判决。整个诉讼过程中,律师同公诉人员和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尊重律师的辩护权。 近十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逐步健全,随着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律师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律师工作也越来越受到各方面的尊重和支持。但是,在一些地区和部门,有的司法人员或领导同志,法制观念淡薄,无视律师工作的重要性,甚至错误地认为,律师为被告人辩护时与公诉人员唱对台戏,是“丧失立场”、“包庇犯罪”,有的把一度存在的对刑事犯罪分子打击不力的问题,也归罪于律师的辩护。存在着这些错误认识,就难免不发生以“包庇罪”逮捕律师的事件。发生了这桩错案,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我国律师制度自恢复以来,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迅速增加,但这支队伍的素质,从总体上说,还不能适应当今法制建设的需要。他们中有些人在辩护活动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偏差甚至错误,在所难免。对待这些问题的正确态度应当是在维护和尊重律师辩护权的同时,给他们以热情帮助,使他们逐步提高政治和业务水平,促使律师制度日臻完善。 这桩错案虽然纠正了,但是,是什么原因造成这桩不该发生的错案?又是什么原因迟迟得不到纠正?显然值得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作一番反思,以便从这次事件中认真吸取教训,在严肃认真地处理有关责任者的同时,加强对宪法和法律的学习,不断增强法制观念。 目前,我国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基本改变了无法可依的状况。但是,人民对一些地区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很有意见。这种情况下,很需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监督职能。在加强和健全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方面,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大有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