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公司是否有权利起诉私搭乱建

时间:2010-11-19 22:21:01  作者:林莉  文章分类:房地产

    业主购买了房屋,理所当然成为了房屋的所有权人,自然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很多业主基于使用的需要,便对房屋进行了拆、改、建,这本无可厚非,但有些业主却延伸到公共区域,在公共绿地上搭建小院、亭台、阳光房,在公共露台上搭建封闭空间等。这些在公共区域的搭建并不是业主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只是为了扩大自己的使用空间,损害了其他共有权人的利益,并造成小区外观不统一,整体形象受损。那么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制止未果后,能否通过诉讼来要求业主拆除在公共区域的搭建设施呢?

    本律师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是有这个直接诉权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职权是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而业主擅自占用公共区域搭建自用设施的行为直接妨碍了物业服务企业对该区域的管理,更妨害了物业管理秩序。如果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有书面的不得进行私搭乱建的约定,业主的行为便是一种违约行为;如果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没有书面约定,则是一种妨害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秩序的侵权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利要求业主停止侵权。本律师曾代理过物业服务企业直接起诉要求业主拆除私搭乱建的的诉讼,均取得了胜诉判决。

    另外,相关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第19条规定“业主在物业共用部位搭建自用设施,妨害物业管理秩序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要求业主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赔偿相应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执业机构: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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