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案的法律思考

时间:2009-08-14 16:13:02    文章分类:民告官平台

16日上午,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邓玉娇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邓玉娇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有罪免罚”这一结果,不仅得到一些法学专家学者的赞同,而且也获得了广大网友的认可,绝大多数网友支持法院的一审判决。众多的媒体评论也都在欢庆胜利,高度评价这一体现舆论与司法互动的典型案例。但仍有少数网友继续坚持邓玉娇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的观点。   

  虽然目前只是一审判决,但基于我国的“上诉不加刑”原则,即使邓玉娇提出上诉,终审判决结果也不会更坏于一审结果。而如果邓玉娇不上诉,检察机关也不抗诉,那么,10天的上诉期已过,一审判决即行生效。到那时,邓玉娇才真正重获自由。至此,公众对邓玉娇个人法律命运的关注完全可以告一段落了,因为她需要平静,需要心智的康复。然而,由邓玉娇案引发的舆论与司法关系的反思和探讨,却不会因为邓玉娇案件的终结而划上句号。   

  一个时期以来,舆论对一些个案保持了高度关注。而对邓玉娇案,社会舆论的关注度远远超过此前的任何个案,特别是一些网络舆论更是承担了“急前锋”的角色,不过也出现了不同程度地过激、非理性乃至舆论“狂奔”,已被上升到“网络群体性事件”高度受到各界重视。在我看来,围绕邓玉娇案的舆论争议即将平息,但在案件进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和倾向性,的确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一、罪与非罪边缘的民意焦虑   

  从一审的“有罪免罚”判决看,邓玉娇的行为虽然造成一死一伤的后果,但却明显处于罪与非罪的边缘上,这恰恰是社会舆论与司法机关出现重大分歧之所在。由于向前跨一步即为有罪,向后退一步即是无罪,公众产生严重担忧,出现民意焦虑,无论从情理还是法理上都是可以理解的。不过,也有几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检讨和反思。   

  首先,侦查机关通报案情时的不严谨,特别对关键情节描述的不断变化,给公众以法律天平向权力倾斜的联想空间,让许多人坚信当地公安机关是在“官官相护”,在故意置一位没有任何背景、作为娱乐场所普通服务员的弱女子于不利地位。由此引爆了舆论,激怒了网友,导致侦查机关合法的认定也被拒绝接受,怀疑其背后有猫腻。   

  回头来看,假如侦查机关的数次案情通报,都能更严谨一些,特别对初步掌握的情况在向公众通报时用词不那么言之凿凿,而根据案件所处的阶段性留有余地,同时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法律问题进行必要的、耐心地解释,从而消除公众误解,恐怕也不至于如此被动。由此我们不难看出,一些司法机关虽然高度重视了社会监督,也愿意与舆论保持良好互动,但在技巧和方法上仍有明显欠缺,不够成熟和老练。   

  其次,针对邓玉娇案的社会舆论特别是网络舆论也暴露出一些非理性、不健康的倾向,冲动和固执几乎随处可见,辱骂和攻击也遍布网络论坛。究其原因,一方面缘于公安机关不断变化的案情通报,激起公众对司法不公的怀疑,由此失去对司法机关的基本信任,最终哪怕是正确的合法的,公众也不再相信了,第一反应就是怀疑、反感和拒绝;另一方面公众对案件的判断过多依据朴素的情感,有时与法律理性是有明显差距的,特别是在评价邓玉娇的行为时,往往自觉不自觉地将官场的贪腐现象和少数官员的声色犬马飞扬跋扈作为背景。形象地说,公众中很可能集体出现了本案中并不存在的“假想情景”,以至于任何不一致的意见都不能接受。   

  不可否认,在舆论狂奔中,一些媒体也起了推波助澜作用。特别是一些“标题党”,往往刻意渲染一些细节问题,故意挑起舆论争议,有时不惜远离事实,违背职业道德,既不客观也不公正,俨然成为西班牙斗牛士手中的红布,引领部分非理性的网友一路狂奔,对一切不符合既定判断的意见都不屑一顾,甚至直接打翻在地。其实,这种以煽动为目的的新闻报道严重误导公众,违背新闻媒体的基本宗旨,值得重视。当然,在错误引导下的唯我独尊,容不得不同意见的做法,不符合意见碰撞的本意,更不符合民意表达的宗旨。   

  总之,邓玉娇案的公正处理,得益于公众的广泛关注,有赖于社会舆论对司法活动的强力监督和及时纠偏,但社会舆论本身存在的问题也不能因为其发挥的巨大作用而予漠视。在邓玉娇案中,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都有值得反思的地方。   

  二、法院应对“有罪免罚”进行权威解释   

  一审判决后,对于为什么是“有罪免罚”、为什么定性故意伤害罪、为什么是防卫过当而不是特殊防卫等等一系列问题,相关方面的法律专家学者进行了公开诠释,一致认为法院对邓玉娇的一审判决是合理合法的,是恰当的。然而,笔者认为,这远远不够,并不足以化解广大公众心中的疑问。因为,一些著名法学家甚至著名刑法学家对案件的分析,也多倾向于理论阐释,教科书中说的已经很清楚,而其基本依据仅来自媒体并不完整的报道或记者的并不严谨的转述,虽然分析头头是道,但仍无法避免“隔皮猜瓜”的弊端。为此,笔者建议,鉴于本案的公众关注度和影响力,一审法院应当及时公开判决书,并召开新闻发布会,详细解释“有罪免罚”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特别是在侦查阶段出现多次不一致的案情通报后,法院更需要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5月18日,巴东警方第二次发布案情通告。其中,对第一次通告中涉及的案件情节作了多处修改,例如,要求“特殊服务”改为要求“异性洗浴服务”,将“按倒”改为“推坐”,将邓玉娇拒绝提供特殊服务改为“双方发生口角”,将邓贵大等人到梦幻城娱乐休闲改为“陪他人消费”。正是前后不一的通报引发了舆论极度不信任。这期间还出现了律师“抱头痛哭”,更换律师及原律师控告黄德智强奸的插曲。侦查阶段结束之时,邓玉娇被认定为防卫过当,也没有平息舆论质疑。检察起诉阶段,不仅将罪名变为故意伤害,而且还透露出“心智障碍”。一纸判决并不能回答案件进展过程中的所有疑问,而有些疑问却是必须给予回应的,这就要求法院作出公开解释:对案件事实是如何认定的,为什么这样认定?为什么最终判决“ 有罪免罚”,防卫过当、自首及心智障碍等情节在其中各有多大影响作用?法院作出判决却让法律学者进行诠释,总是不太合适的,因为后者并不了解案情。   

  严格来说,还有一个问题也需要法院作出适当说明和解释,即本案为什么没有附带民事诉讼?是受害人及其家属主动放弃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刑案审结后另行审理?对此至少应该向社会有个交待。这既是程序的要求,也是对被告人负责,决不是现在的悬而未决。我们不应忘记,司法公正是对特定案件所有当事人的公正,而不仅仅是对某一方的公正,不应忽视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利,特别是本案中的死者家属是非常无辜的,他们也受到了极大伤害。在此需要提醒,我们是否过度关注了一方的公正,而忽视了另一方应得的公正呢?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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