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8-14 16:29:17 文章分类:私人律师
《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显然,原判决是错误的。据此,经与原审法院交涉,按院长发现程序,原审法院裁定对该案再审,现该案已经进入再审程序。由于银行方面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没有审查“福利包装厂”的营业执照,导致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无效,其责任不可推卸。而齐某某又没有偿还能力,最终银行将为没有认真审查借款合同主体的过错付出沉重的代价。通过本案我们应当引以为戒的是:提供了担保并不能保证避免损失,如果不认真审查主合同的效力,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损失仍不可避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