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时间:2009-08-29 19:22:35    文章分类:刑事犯罪司法解释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行业分类】刑事|    【关 键 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有关问题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2007-12-01    【实施日期】2007-12-09    【修改日期】    【有效状态】有效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2000〕46号《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的案件,原告一方要求增加赔偿数额,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的规定,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先予执行或者驳回申请。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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