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欧封建时期和资本主义时期的律师制度

时间:2010-12-28 13:19:28    文章分类:律师故事

    14世纪初,英国成立了格雷、林肯、内殿、中甸四大学院和其他一些较小的法学院,专门负责培训律师。此后,律师行业开始兴旺起来。16世纪,英国律师开始划分为大律师和小律师,形成了延续至今的英国律师等级制度。

   封建社会末期,资本主义经济萌芽也开始迅速发展,资产阶级同封建专制的等级制度、宗教特权和司法专横之间的矛盾异常尖锐。当时的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如英国的李尔本、洛克,法国的伏尔泰、孟德斯鸠、狄德罗、卢梭等无情地抨击封建封建社会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提出“天赋人权”、“主权在民”、“民主”、“自由”、“平等”、“博爱”等口号,主张建立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洋溢着资本主义精神的法律理论也广泛传播,洛克的《政府论》、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法》成为人们争相传阅的作品。17世纪中期,英国发生资产阶级革命。随着欧美资产阶级相继掌握国家的统治权,资产阶级开始建立起律师制度。1679年,英国国王查理二世签署公布了《人身保护法》,明文规定诉讼中实行辩论原则,承认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是资产阶级的第一个带有律师法色彩的法律文件。1695年,英王威廉四世颁布的级开始建立起律师制度。1679年,英国国王查理二世颁布的《美利坚合众宪法》修正案即《权利法案》,第6条规定,刑事案件被告人享有受法庭律师辩护协助的权利。1789年,法国《雅各宾宪法》规定,国家要有“公社辩护人”,1808年,拿破仑《刑事诉讼法典》系统地规定了律师制度。日本明治维新以后,1876年颁布实行的《代言人规则》,在其历史上第一次规定了律师制度的基本内容。德国在16世纪末17世纪初引进了罗马的律师制度,于1878年颁布了《国家律师法》,奠定了近现代律师制度的基础。

资本主义国家的律师制度一经确认,便以空前的速度向前发展。现在,它已成为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在社会中的的地位越来越高,活动范围越来越广泛,从主要在法院参加刑事、民事诉讼,发展到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包括从对外战争到家庭纠纷,为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提供各种各样的法律服务。律师人数也急剧增加,队伍不断扩大。有关律师的法规也越来越多,日趋复杂完善,由原来单纯调整律师在诉讼、管理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发展为大量出台有关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标准、法律援助、责任赔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现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律师制度又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例如,1、律师事务所开始公司化、大型化发展;2、律师业务中非诉业务比重大幅上升;3、专业化色彩日益突出;4、律师的跨国服务也逐渐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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