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1-22 22:22:59 文章分类:公司视野
第五种、股东侵犯企业法人财产权,导致承担法律责任。
投资人向公司出资后,该出资便转变为企业法人财产权,这部分财产与投资人独立存在,投资人只有通过法定途径才能对公司法人财产进行支配而不能擅自处置公司财产。在实践中,有很多投资人存在思想误区,认为公司是自己投资设立的,公司是自己的,因此自己可以象支配自己的其他财产一样随意支配自己的财产。在这种错误思想指导下,投资人最容易出现的违法行为是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是指公司股东直接将对公司的出资抽回的行为,这种行为直接侵害了公司法人财产权的独立性、完整性,为《公司法》明确禁止,《公司法》第209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前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严禁投资人抽逃出资,违反者要承担比较严厉的法律责任。防范此类法律风险的对策是:投资人要学习有关法律规定或咨询律师,不得擅自动用公司财产。
第六种、投资人担任公司经营管理人员,侵犯公司法人财产权,导致触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投资人担任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现象十分普遍,很多投资人认为公司是自己投资设立的,自己又是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因此可以任意处置公司财产,这种思想也是错误,由其引起的行为是违法的,具体表现为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这些行为都是侵犯公司法人财产的违法行为。
《公司法》第214条对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作出了规定:“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董事、经理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责令退还公司的资金,由公司给予处分,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是日常生活中最大量出现的违法行为,法律对其责任追究十分严厉,很多投资人因此招致牢狱之灾,因此投资人在公司的日常经营中必须懂法守法才能避免此类风险。
第七种、对行业法规不明,非法经营
很多投资人见利忘法,投资于国家禁止或限制的行业,为从事此类业务,仓促成立公司,公司运行一段时间后,被有关部门发现从而被取缔,此时投资人的投资不仅不会带来收益而且就连原始投资也很难收回。
为防范此类风险,必须在投资设立公司前认真做好行业法律、政策调研和咨询,避免仓促上马,更不可以心存侥幸,明知故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