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1-13 16:50:50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据报道:新修订的《老年法》拟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并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如子女不履行该义务,老人可以诉诸法律。
看望父母本是做人的基本伦理,从这个意义上说:“常回家看看”入法看似多余,但也凸显了目前子女与老人之间存在的社会问题:即“空巢老人”越来越多而子女看望老人愈来愈少,而且老人要求子女看望的案子在逐年增多的现实。 ‘常回家看看’写进法律条文,将对老人精神层面的需求提供支持,将道义伦理上的问题提高到了司法实践的层面。
但我们不得不承认,将道德伦理上的问题提升到司法实践层面后,面临着执行难的现实。一是如果父母与子女之间本身就存在矛盾,法院即使强制执行,子女如果不配合,也不能每次都让法院‘强制执行’;而是如果子女带着怨气到老人家里,可能会给老人造成二次伤害。
所以我们认为“常回家看看”入法后,更重要的是执行问题。立法、执法机构今后应将重点放在如何采取既合法但更人性、更符合伦理道德范畴的措施来促进这个严峻的现实问题的解决,这样才能更好实现立法的本意,达到实现和谐社会的最终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