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3-29 10:07:57 作者:何力律师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王某,北京某大学毕业后即前往英国,后毕业于伦敦经济学院MBA,回国后在位于北京海淀区的某网络公司担任首席执行官,月薪为税前七万元,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五个月后,与公司股东之间发生冲突,愤而辞职。辞职后公司拒绝发放最后一个月工资。王某于是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拖欠的一个月工资。
仲裁过程中,公司提出王某系英国籍人士,在中国就业未办理就业许可,故其属于违法就业,其主张不应该得到支持。王某则以其中国护照为证据,声称自己为中国人。后仲裁裁决支持了王某的全部请求,裁决公司应赔付三十余万元。
公司委托律师继续向法院起诉,同时申请法院调取王某的出入境记录。法院批准该申请,前往公安部调取了王某的出入境记录,这些记录表明,王某是以英国公民的身份出入境的。原来王某在英国期间,加入了英国国籍。但他并未向国内有关部门申请注销中国国籍,因此一直还保留有中国护照。
但根据中国的《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加入外国国籍的,视为自动放弃中国国籍。因此,法庭最后判决王某系英国公民,其在北京某网络公司就业属于非法就业,因此不享受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予支持。但对公司拖欠王某的工资,海淀区法院予以了支持。至于王某违法就业以及公司违法招用王某是否应受到行政处罚,法院认为不属于法院职权范围,不予置评。
何力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部主任律师)分析:按现有法律,外国人(含港澳台人员)在中国大陆就业,需经许可,否则即属于违法就业。类似的情况还有国外企业或其在中国的办事处、代表处在中国直接招用员工。
这种违法就业会导致什么法律后果呢?
其一、双方的关系根本违法,也不构成劳动关系。劳动者不得依据劳动法律法规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等。
其二、行政处罚责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批准私自谋职的外国人,在终止其任职或就业的同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其三、虽然这种情况下的打工是违法的,但也并不意味着打工一方完全不能主张权利。如果存在拖欠工资报酬、拖欠允诺的费用的情况,还是可以向对方主张的。否则的话,一个双方违法的行为,让打工者一方受到了损失,让雇佣一方因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获了利,显然不合情理,也不符合“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利”这一基本法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也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此时应注意,如果走法律程序,应该直接上法院起诉,而无需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因此双方的关系并非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