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律师评案:钟点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无责任

时间:2010-05-26 21:51:25  作者:盈科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案情简介:
  张阿姨经朋友介绍,自2008年9月以来一直为北京顺义区一家企业做钟点工,工作时间是每天上午8点至中午12点,每周工作六天。工作内容主要是打扫卫生。工资每月800元,每月10号前与企业其它员工一起发放。未办社会保险。2009年8月的一天,张阿姨偶然得知《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于是第二天,张阿姨向企业提出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遭到企业拒绝。张阿姨故向顺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企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同时张阿姨还认为,企业应该给她交社会保险。仲裁过程中,双方对张阿姨的工作内容与工作时间都没有争议,但对是否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各有主张。

  仲裁裁决认定,双方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依照《劳动合同法》可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驳回了张阿姨的诉讼请求。

  何力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部主任律师)分析:

  本案中张阿姨的工作时间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因此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无疑。除此之外,本案值得注意的还有以下三点:

  1、《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但案例中的企业给张阿姨的工资是一月一结,这无疑是违法的。这会不会影响非全日制用工的定性呢?不会。因为是否非全日制用工,主要看其工作时间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那么这属不属于拖欠工资,能不能要求企业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呢?目前北京地区实务中的做法一般是不予支持。但如果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申请仲裁要求至少半月结一次工资,会得到支持。或者如果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劳动监察部门会责令企业依法至少十五天结一次工资。

  2、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企业有责任替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吗?没有强制义务。从实际来看,非全日制用工往往同时为数家企业服务,也不可能要求每家企业都为其上一份保险。但是虽然如此,如果非全日制用工在为企业工作时发生工伤,企业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北京的实务中,是允许企业单独为非全日制用工单独上一份工伤保险的。

  3、本案中张阿姨的工资标准低于法定标准,张阿姨可以请求补发差额。按北京非全日制工资最低9.6元每小时的标准,张阿姨的工资应每月接近1000元。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朝阳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消费维权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不当竞争 不当竞争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何力律师 > 何力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