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力律师评案:非工作原因受伤,雇主也要承担责任吗?

时间:2010-05-26 21:53:10  作者:盈科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案情简介:

  2008年11月6日开始,46岁的李某受雇于北京某居民王某,为其别墅从事清洁维护工作,双方约定李某月工资为700元。没几天,在11月10日8时许,李某在别墅院内扫雪时,被寻仇上门来的孙某持刀将头部、肩部、手臂部、腿部等多处砍伤,致失血性休克。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雇主赔偿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万余元。

  王某辩称:纠纷发生后,本人积极履行了救助义务,李某所受伤害应当由孙某赔偿。李某所受伤害不是因为履行职责所致,孙某砍伤李某系因为两人的私仇,与其工作无关,本人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王某赔付李某10万元。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书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只要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不论什么原因,雇主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该法条之规定,李某因孙某的原因遭受人身损害,其可以在孙某和雇主之间选择赔偿义务人。所以,李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何力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部主任律师)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我们可知,雇主对雇员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这种责任的成立不需要雇主有主观上的过错。这种规定的立法意义在于保护雇员的利益。我们从雇主与雇员双方所处的经济地位来看,雇主的地位明显优于雇员,雇员处于弱势的地位。雇员在执行受雇工作中遭受损害后,通常情形下,他们是难以证明雇主存在过错的,并且雇主有时候确实也并不存在过错。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规定雇主不承担责任,作为弱势群体的雇员的合法权益,就不会获得有力的保护。这也就不符合民法所体现的公平原则。

  该判决代表了目前北京地区司法实务对雇佣活动中人身损害的雇主责任认定的做法。本案中如果李某系受雇于一家公司,属于劳动关系,则她的情形不会被认定为工伤。可见雇佣关系下的雇主责任比工伤的覆盖还要广。

  不过,在2010年7月1日之后如果再发生上述案例,则判决会大不相同。此时将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则本案中雇主王某并无过错,因此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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