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得到褒奖的集体违法行为——本田罢工事件略评

时间:2010-06-01 16:55:43  作者:盈科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近日,南海本田罢工事件吸引了大家的眼球。一方面,这是因为“本田”这一品牌,另一方面,媒体罕见的使用“罢工”一词。此前,似乎我们很少在中国听到罢工事件。而且,翻遍中国所有现行法律法规,找不到“罢工”二字。1992年《工会法》羞答答的提到了企业、事业单位的“停工、怠工”事件,也不过一笔带过。但是我们知道,新闻里没有和法律上没有,不代表事实上就真没有。

  你知道宪法里没有罢工权吗?在本田罢工事件之后,据某网站的调查,接近70%的人选择“一直以为有,现在才知道没有”。那么,你认为本田工人的罢工行为是合法行为吗?恐怕会有更多的人认为是合法的,应该得到支持。然而我要说,本田工人的罢工行为,是不折不扣的违法行为。

  首先,这违反了《集会游行示威法》。本田工人们的行为是一种意向明确的集会或示威的行为。按照该法律,应该事先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批准。恕我孤陋寡闻,我几乎没有听到过游行示威得到批准的例子。我想,本田的工人们应该没有得到过批准。如果他们事先申请,估计此事早就被扼杀于萌芽之中。这也许说明,这种批准制度还是相当有用的。

  其次,本田工人们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法》,既是违约行为,也是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劳动合同中双方最主要的义务,便是资方出钱,劳方出力。如果资方不出钱,劳方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这是可以的。所谓“你不给钱,我就不干活”。但从本案中的情况来看,资方并没有拖欠或克扣工资,工资标准也不违法。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工人一方没有理由摞挑子不干。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这一点来看,本田是有理由要求罢工员工赔偿过亿元(来自华煤网的“保守估计”)的损失的。与此同时,由于罢工员工的行为构成旷工,在符合本田的员工手册规定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时(我相信本田应该有员工手册,而且员工手册应该会有这样的规定),本田一方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开除罢工的员工,而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我相信我的分析是完全合法的,我也相信我的分析会让很多人不满。但也请相信,这个分析同样让我很不满。那么,到底是本田的工人错了,还是法律错了呢?不敢妄答,请教于读者。

  作者单位:盈科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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