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律师评案:筹备中的单位如何承担责任?

时间:2010-05-26 21:47:14  作者:盈科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2008年7月,ABCD公司发起设立G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认缴比例为ABC各百分之三十,D百分之十。随后成立筹备组。2008年9月,筹备组作为甲方,与张某等五人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了工资、岗位等各个项目。张某等人按合同约定在朝阳区某写字楼上班。到2009年9月为止,筹备组拖欠张某工资一万余元。

  张某不得已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仲裁委得知该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还未注册之后,决定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张某咨询律师后,向朝阳区法院起诉,把ABCD四家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等。

  朝阳法院最后判决:ABCD四家公司作为发起人,应对筹备组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应支付张某工资。但张某要求支付拖欠工资的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被支持。

  何力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部主任律师)分析:

  从《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来看,筹备中的公司因不具有用工权利能力而不能承担劳动关系,确实不具有主体适格性。但是,《公司法》规定,筹备中的公司的责任应由负责其筹备的发起人承担,公司一旦成立,发起人在筹备过程中的行为即被追认为公司的行为。由此可见,筹备中的公司不是用人单位,发起人才是用人主体。发起人可以以个人的名义雇用员工并形成雇用关系,当公司成立时,发起人雇用员工的行为也就被视为公司雇用员工的行为,雇员成为公司的员工。反之,如果公司未能设立成立,发起人应对雇用员工承担用工责任。本案中,张某在公司筹备过程中参加工作,公司的发起人应对筹备期间雇用权利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公司成立之后,王某的劳动关系转由公司继承,其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均应由公司承担,公司筹备期间的服务期限自然也应当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期限。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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