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4-06 09:42:41 作者:何力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周某在某五金制品公司上班一年多,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到2009年11月,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签署了解除协议。协议只有简单几句话:“公司向周某支付五千元,包括工资、经济补偿金等所有费用,双方关系就此解除。除此之外,双方再无其它任何争议。”后面是公司盖章与周某签字,以及签订日期。
离职后,周某的一个朋友告诉他,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要给双倍工资的,以周某原来的工资水平计算,双倍工资至少超过4万元。周某一听,便去找原公司索赔。原公司则认为双方的争议已经解决了,不同意给钱。周某便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开庭时,公司承认周某在公司上过班,而且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公司拿出了那份协议,认为双方的所有争议都已经解决,包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争议,而且也给周某作出了一定赔偿。因此公司没有理由再对周某进行赔偿。
周某则认为自己在签订协议的时候,根本不知道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要支付双倍工资的,而公司方面肯定知道,因此这是公司在欺诈自己。另外,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超过4万元,而公司解除时只给五千元,其中还包括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于公司完全没有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因此这个协议是显示公平的。
最后,仲裁委员会作了裁决,认为解除协议有效,按协议有关条款,双方已经再无争议,即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争议也已经解决,故周某不得再向公司要求赔偿。
何力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部主任律师)分析: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律规定的要求,用人单位不能不签,劳动者也不能声明放弃签订。但是,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即双倍工资),却是可以放弃的。虽然协议写的比较笼统,但基本上还是表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再无任何争议的意思,应解释为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方面的争议,故该裁决是正确的。
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考虑,上述案例给了我们一种单位曾经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的处理办法,双方仍可以协商解决。从劳动者一方的角度考虑,则在签订协议时,应咨询有关专业人士,了解自己的权利,在这个基础上在权衡下是否签订协议。否则,一旦签字,则悔之晚矣。不了解法律规定,是不构成毁约的理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