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力律师从王家岭矿难说《工伤保险条例》

时间:2010-04-14 16:53:28  作者:何力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数日来,王家岭矿难牵扯动着亿万中国人的心。这样的矿难,一次一次的令人揪心,却又一次一次的发生。如何有效的减少这样的人间悲剧?先让我们看一下美国在20世纪初的历程。

  《事故共和国:残疾的工人、贫穷的寡妇与美国法的重构》([美]维特著,田雷译,上海三联书店出版)记录了这段历程。“工作,再工作,最后挣钱买下你的墓地”,这是20世纪初年的美国工人的口头禅。统计数据反映:在宾夕法尼亚州东部的煤矿中,每年有6%的工人在矿山事故中丧生。而1907年西弗吉尼亚州的一次矿难更是夺去361名矿工的生命。但到1910年前后,美国工业事故伤亡率迎来拐点。“20世纪初,美国每年有23000名工人在工作中失去生命;而在今天,即便美国经济有了质的飞跃,美国人口数量有了3倍的增幅,但美国工人的年度死亡数量却维持在5000人左右。”

  美国的经验在于何处?书中说:“防止铁路事故的最好方法就是将公司董事捆绑在每辆火车的车头处。”如果法律将事故成本分配给企业方,那么对于企业方而言,事故最小化就意味着成本最小。这个道理,其实说起来非常简单。

  反观我们的制度,则让矿工们承担了太多的成本。以《工伤保险条例》为例,就有诸多不合理之处。
其一,工伤索赔程序繁琐,为工伤职工维权造成了很多障碍。通常的民事纠纷,我们知道,包括一审、二审、执行等程序。但是工伤程序呢?至少可以列出十几个程序:申请工伤认定》先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仲裁》法院一审》法院二审确定劳动关系》认定工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行政诉讼二审》确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正式索赔》劳动仲裁》法院一审》法院二审》执行。这是一个让任何人都望而生畏的过程。这一过程全部走下来,至少也在两年以上。

  其二,工伤赔偿金额低。同样是死亡,同时是在山西,如果是工亡,则赔偿额总共约20多万,可是如果是一起其它的人身伤亡事故,赔偿额将在30多万以上(按城镇标准计算)。

  其三,缺乏惩罚性条款。实务中,用人单位不交工伤保险,拒绝申请工伤认定,恶意否认劳动关系,拖延赔偿时间,这些情况屡见不鲜。然而对此,法律既缺乏行政处罚力度,也缺乏惩罚性的民事赔偿。于是对很多用人单位来说,守法的成本还不如违法的成本小。

  甚至可以说,工伤索赔程序是目前最不合理的法律制度之一。如果我们希望有效的降低矿难,不再让王家岭的悲剧一再重演,那么首先就要修改那些不合理的制度,让能控制生产安全的企业方承担起损失与风险,使他们有动力去追求安全生产。否则,仅仅靠呼吁是无济于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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