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康员工非正常死亡与劳动法责任

时间:2010-04-16 10:55:29  作者:何力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郭台铭领导下的富士康近期职工非正常死亡频发。最近一个月内便发生三起事故,两死两伤。有统计,自2007年以来富士康已发生九起死亡事故,死亡八人。这引起了公众、媒体及工会等机构对这家明星企业的诸多质疑,更多富士康内部管理的细节也披露出来。

  那么,富士康究竟有没有违反劳动法的情形?对非正常死亡的员工及家属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何力律师对此进行了解答。

  其一,从有关报道来看,这些非正常伤亡均非工伤或工亡,并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典型的工伤,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且因为工作原因而发生的,而所报道的伤亡,从表面情况来看,多半是下班时间,且多半已经查明系自杀。不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是否是工伤应由单位举证,如果富士康不能证明这些员工的伤亡缺乏工伤的构成要件,或者死亡原因无法查明,则应该按工伤处理。

  其二,员工非因工死亡的,依据195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支付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这两项各地标准不一,一般加起来也不过数千元。除此之外,用人单位没有其它法律上的赔偿义务。

  其三,如果受伤,应该通过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如果用人单位未缴医疗保险,则应由用人单位相应赔偿医疗费用。

  其四,从有关报道来看,富士康公司有较常见的加班情形。加班应向员工支付加班费,这点勿庸置疑。同时,如果每天加班超过3小时,或每月超过36小时,则属于违法行为。即使员工同意这样加班,即使足额支付加班费,劳动部门仍可以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1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进行处罚。

  至于富士康公司管理严格,对员工诸多限制,压力大等等,这些在通常情况下并不违反劳动法,也不会导致对员工的赔偿责任。然而,劳动法的标准只是底限,正如法定最低工资标准只是底限,不可能靠最低工资招到更好的员工,达到更大的效益。我们希望,以富士康公司为代表的用人单位,能更多的以人为本,让员工“工作并快乐着”,从而实现员工与企业的双赢。

  作者单位:盈科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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