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交通协管员维权困局——《法制周末》报道盈科律师维权

时间:2010-04-23 19:15:11  作者:盈科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最近一期的《法制周末》报道了盈科律师代理维权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该案件说普通也普通,无非是常见的拖欠加班工资、未签合同、未上社会保险等,说特殊也特殊,本案中的用人单位,是一个国家机关:河北省任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协管员。国家机关本应更加守法,但本案却由于权力的介入,陷入了维权僵局中。

《法制周末》的报道可见于如下网页:

http://www.legaldaily.com.cn/zmbm/content/2010-04/15/content_2112238.htm?node=7568

本案案情简介:2009年末,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部接待了这样一个群体。他们是河北省任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交通协警员。他们在单位工作长则十几年,短则3、4年,一直勤勤恳恳工作。但多年来一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也从未享受到国家劳动法所规定的社会保险及其他待遇,常年加班加点而没有任何加班费。现在他们大部分人到中年,面临着老无所住、老无所养、病无所医等众多问题。盈科律师告诉他们,协警员与交警队之间属于劳动关系,交警队应当按劳动法规的规定办理社保,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加班费。他们可以通过劳动仲裁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

然而从接受委托起,到现在已经过去了三个多月,这个劳动争议案件至今都没有立上案。任丘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收取材料之后迟迟不立案,且不肯出具任何书面的不予受理的说明。任丘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说:“任丘市公安局已经与劳动局的领导打招呼了,这个案件就不能立案审理,如果谁受理了此案,谁就承担责任。”

2010年2月22日盈科律师代理当事人们向任丘市法院提起了诉讼,任丘市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人员同样说,任丘市公安局的领导已经给法院领导打招呼了,人民法院是不会受理此案的。并称“如果劳动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法院也不会受理”。

这期间,协警员向任丘市政府求助,向上级部门求助。河北省劳动厅接到了十四名协警的联名上访材料后,曾指令任丘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该劳动争议案件,但任丘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仍置之不理。就这些,协警员们的维权之路几乎完全被堵塞。

那么,协管员与交通队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盈科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部主任何力律师认为:答案是勿庸置疑的。交警队作为国家机关,符合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协管员们均未到退休年龄,也不是下岗职工,符合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协管员接受交警队管理,从事交警队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双方关系的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定义。如果说协管员与交警队不是劳动关系,同时他们又不是公务员,也不是事业单位人员,那么请问他们与交警队是什么关系?

有一种观点说,这是一种公益性岗位。然而,公益性岗位与劳动关系并不矛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可见,法律认为双方同样是劳动合同关系,仅仅是不适用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其他方面仍然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从程序上说,不管协管员的主张是否在法律上站得住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不能不受理。如果协管员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那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应当在审理后作出裁决驳回协管员们的请求。正是因为“有关部门”知道协管员们的主张有法律依据,没有理由驳回,于是便采取这种闭门不理的回避政策,使得协管员们有理无处说。

何力律师最后表态,盈科律师事务所作为协管员们的代理人,将继续坚定不移的支持协管员们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何力律师也恳请社会各界来关注这一批得不到法律救济的协管员们的遭遇。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朝阳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消费维权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不当竞争 不当竞争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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