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任丘交通协管员维权困局

时间:2010-04-29 13:24:13  作者:盈科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张志钢工作的地方距市政府不到100米,这是河北省任丘市交通一号岗,差
不多是市政交通中最重要的岗位,张志钢每天在这里指挥交通。在这份看似体面的工作背后,张志钢有一肚子苦水。张志钢的身份,准确说来是河北省任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协管员。他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自2002年9月进入交警大队,至今已将近8年,但交警大队从未与他签订过劳动合同,他的工资曾常年低于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还经常被要求加班,却没有加班费,单位也从来没有为他上过社会保险。与他情况类似的,在任丘市交警大队大约还有200来人。
现在,张志钢和另外13名同事开始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提高工资待遇、支付加班费、缴纳养老保险。然而,虽然身在国家执法机关,他们的维权之路并不顺利。

“做好了不干的心理准备”
在一道维权的14名交通协管员当中,张志钢并不是资历最老的。今年35岁的马爱萍,18岁起就进入交警大队工作。1993年刚上班时,马爱萍每月工资仅为120元,1995年调整到每月220元,1999年至今一直是每月300元,此外,没有任何其他的补助和收入。其他人的情况和马爱萍差不多,工资长期都在三四百元左右。2009年5月,交警大队为协管员调整过一次工资,很多人调整到了每月680元至1000元不等。马爱萍的工资依然原地踏步。她告诉记者,那次调整,只有男协管员提高了,女协管员不动。令协管员们心存埋怨的还有,队里换服装要自己掏钱,平常执勤还要开自己的车。马爱萍告诉记者,现在站出来维权的,都是平时关系处得不错的同事,大家平常交流总说起这事。队里的其他200多名协管员“别看没闹,都看着呢”。对于为什么工作了将近20年之后才开始维权,马爱萍坦言,以前没有这个意识,现在眼看人到中年,在队里也干不了几年了,她开始担心自己退休后的生活问题。在张志钢的记忆中,自他进交警大队开始,几乎每次开会都会提这些问题,队里的态度总是“大家放心,保险肯定能给你们上”。这让他总觉得有希望,也就忍了。但现在他不想再忍了。2008年3月,市公安局曾组织过一次考试,承诺通过考试的前100名,可以签订劳动合同,提高工资待遇,上保险。张志钢通过了考试,也在100名之内,但只是提高了工资。张志钢自己算过一笔账,在交警大队干了6年多,赔了5万元。张志钢没有自己的车,只有一辆摩托车,那还是媳妇的嫁妆。
现在,维权的14位协管员依然在交警大队上班。为了维权,协管员们甚至已经“做好了不干的心理准备,不怕队里找茬”,他们当中许多人告诉记者:“我们自己的权利,必须自己去争取。”并且反问:“属于我们的东西,为什么不要?”

仲裁拒绝法院也不受理
多次与市公安局和交警大队协商无果之后,今年1月4日,张志钢们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最早接手此案的是余宇律师,她亲身体会了协管员维权的艰难。
 余宇告诉记者,2010年1月7日,她与协管员一道去任丘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立案,任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科接受了他们的立案材料。
“2010年1月13日,任丘市劳动仲裁委电话告知我们去办理相关事宜,但我们到达后,仲裁科的人告诉我们拒绝立案,并称劳动局的领导开会决定了,谁受理谁受处罚。我们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的决定书,他们拒绝了。”余宇说。随后,余宇和协管员们去了任丘市人事争议委员会,后者明确告知该案不属于人事争议,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由于任丘市是沧州下辖的县级市,之后,他们还去过沧州市劳动仲裁委。后者告知他们,该案应由任丘市劳动仲裁委受理,但沧州市劳动仲裁委管不着任丘市劳动仲裁委。劳动仲裁的路走不通,协管员们曾想向法院提起诉讼。但申请立案时被法院拒绝。协管员们向记者提供了去任丘市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时的录音整理。
记者看到,这份“立案时录音整理”显示,法院接待的工作人员一直在劝协管员们想想别的办法解决问题,并说:“你们指望劳动局和法院这事办不了。”法院工作人员还表示:“只要劳动局敢仲裁,法院就敢受理,他不敢仲裁咱受理
也没有用。”
  
交通协管员身份成“黑户”
在任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丁盛华和劳动争议仲裁科科长王大荣接
受了记者的采访。王大荣告诉记者,因为此类现象比较普遍,接到14位协管员的仲裁申请后,领导非常重视,他们曾经向河北省劳动厅、省仲裁处、沧州仲裁科的领导请示过。当时还叫了交警大队和公安局的相关人员一起,向市政府反映。之后,市政府也召集人事局、公安局等好几家单位商量此事,主张调解解决。“这个难度在于公安局。”王大荣说,公安局属于国家机关,机关用人应该首先和编办、财政协调,有了经费才能用人。据王大荣透露:“这些协管员大都是通过关系、亲戚朋友进入公安局的。”丁盛华表示,协警没有经过劳动、人事部门的正式聘用,但属于行政执法人员。他们和公安局之间是适用于劳动关系,还是适用于干部的人事关系,不是十分明确。因此,劳动仲裁不能受理,正准备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请法院来处理。
王大荣认为,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关系,一般用人单位有自主权、有独立经营权,但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没法用这两部法律去调整。
“公安局经费由财政拨款,公安局局长没权利创收,是否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那样补偿双倍工资、付经济补偿费,这是个问题。财政每年都得预算,每年都得核定。”王大荣说,“这就是实践中存在的一个非常棘手的事。机关事业单位用人,得核定编制。没编制,自己用人这个钱肯定满足不了”。2009年8月1日,《河北省公安机关交通协管员管理暂行规定》开始实施,其中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相关规章制度,按时为协管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意外伤害险。当记者问到为什么不能按这个规定为协管员缴纳社会保险时,丁盛华说:“我们没见过这个规定。”究竟是按聘用制还是劳动合同制,来认定交通协管员和公安局之间的劳动关系,王大荣认为这是处理这起劳动争议的难点所在。王大荣告诉记者,劳动仲裁委现在已经打印好了不予受理通知书,但却不见协警来拿。马爱萍证实,他们后来确实没有去拿通知书。在她看来,去拿通知书并没有什么意义,反正现在没人愿意搭理他们的诉求,各个单位之间踢皮球,就是想把这个事拖着不办。

不给上保险的原因
就交通协管员的待遇问题,记者采访了任丘市公安局政委王力。王力表示,公安局并不是不给这些协管员们解决问题,而是一直在想办法解决。王力纠正记者说,协管员们所得的劳动报酬应该叫“补贴”,而不能叫“工资”,因为公安局没资格招收这样的工勤人员。辅警身份比较特殊,他们协助警察执行国家法律,和公安局的司机、看门人等这些岗位不同,不能算普通的劳动关系。王力解释,之所以以前这些辅警没有上过保险,是因为“以前全国都没上过”。一来没有那个意识,,二来也上不了,因为公安局没资格招收这样的工勤人员。要上保险,要出具一些手续,但他们没有这些手续。“之前他们说上劳动仲裁委和法院都不给立案,是因为公安局都打过招呼了。其实不是这样的。”王力解释道,“公安局解决这个问题分两个阶段,一是公安局和协管员进行协调沟通。现在沟通不下来,已经请示了市委市政府,该怎么解决就怎么解决。劳动仲裁委、法院这些单位的大门是向他们敞开的”。王力告诉记者,公安局和协管员们现在无法协调解决,问题在于双方对于补偿的认定。公安局粗略算过一笔账,交警大队的200多名交通协管员,都上保险的话,得400多万元,需要协管员们自己拿100多万元,单位拿300多万元。但按照北京律师为这14个人算出的补偿数额,除了保险还要600多万元。
王立表示,要缴纳保险的话,只能从2003年开始。但马爱萍对记者说:“我从1993年就在交警大队上班了,这样的话,前面10年不就白上了吗?”这个方
案她很难接受。记者为此事也专门采访过任丘市公安局副政委兼政治部主任田琳萍,田琳萍在公安局搞人事工作已有20余年。她告诉记者,交警大队的财务比较独立,不归她管。归她管的人当中,有100多个巡防队员与交通协管员们的情况类似,也是上不了保险。最后,这100多人的保险问题得以解决,是领导特批的。
在采访中,王力还告诉记者,2008年那场考试确定的100个人的待遇问题,按照规定是可以解决的。记者问过参与维权的14名交通协管员,其中有10人都在100个名额之内。但他们告诉记者:“那个事过去一年多了,也没见落实,至今保险还是没上,合同也没签。”对此,王力说具体要问交警大队。记者致电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张喜增,张喜增告诉记者:“现在这个问题没有解决,其中原因之一是,从现在开始给交通协管员们缴纳保险的话,协管员们不答应,要按照协管员们的要求上保险,交警大队是自负盈亏,财政不给拨钱,有些负担不起。”随后,他表示自己只是个副职,请记者采访交警大队教导员穆培泽。记者致电穆培泽,不管记者问什么问题,穆培泽只有一句话:“我们一定会按照相关规定解决。”

  专家观点
国家机关可以和劳动者建立普通劳动关系
  
就任丘市交通协管员的待遇问题,《法治周末》记者咨询了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劳动关系法律政策研究委员会专家王向前,知名劳动法律师梁枫,以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系副教授王太元。
梁枫认为,协警与聘用单位的关系的确比较复杂。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2条规定来看,应由政府有关部门向岗位人员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这种劳动关系下,劳动者的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待遇有所不同。因此,将该岗位与聘用单位之间的关系直接认定为劳动关系,并无直接、充分的法律依据。“我个人认为,这是基于中国现实国情下的特殊情况,是否认定为劳动关系,及享受劳动关系下的各项待遇,仍有待于进一步的法律政策予以明确。”梁枫说。王向前和王太元则认为,交通协管员们与公安局之间就是普通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和普通的劳动者一样。王向前进一步解释,所谓“编制”,是就人事关系而言,适用于公务员法。公务员的聘用有一套严格的程序,协警显然不属于公务员序列,那么就属于普通的劳动关系,任何国家机关都可以和劳动者建立普通的劳动关系,这在法律上规定的非常明确。 王太元说:“就像一般的市场经济主体出钱雇人一样,只不过这种情况是政府出钱而已。”
王向前告诉记者,只有一种情况例外,就是梁枫提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2条,但王向前指出:“要说一个岗位属于公益性岗位,应该有相关的文件和政策,不能谁随口说这个岗位属于公益性岗位它就属于公益性岗位。”
  
  延伸阅读
  交通协管员的身世
相关资料显示,我国正式意义上的辅协警是应对改革开放后流动人口大量增加带来的治安压力的产物。在无法满足社会治安形势对警力的需求情况下,辅协
警应运而生。基层政法或综合治理部门领导的辅协警名称上叫治安联防队或治安巡逻队,公安机关领导的多数叫协警或协管员。由于长期存在的经费自给自足及立法滞后,辅协警队伍中一些诸如通风报信、收保护费、刑讯逼供等负面问题一度发展膨胀。2004年9月,公安部曾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对聘用的治安员队伍进行专项清理,现有的治安员在3年内全部清退。但这道命令似乎并没有彻底解决辅协警的问题。2008年4月30日,公安部又下发《关于加强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各地要合理确定交通协管
员的工资福利和医疗保险,并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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