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新法规

时间:2010-05-06 10:54:09  作者:盈科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
  吉林省人民政府文件
  吉政发 〔2010〕14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长春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82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3元/小时;吉林、松原市区和延吉市月最低工资标准7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白城市区和珲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7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6元/小时;长白山管
  委会和其他县 (市)月最低工资标准6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2元/小时。
  此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期为2010年5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特此通知。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调整湖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鄂政发〔2010〕2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提高全省城乡居民收入特别是低收入群众收入水平,更好地调节收入分配,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家《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10年5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四档,各档标准及适用区域详见附件。
  二、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900元、750元、670元、600元。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9元、8元、7元、6.5元(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四、用人单位应根据其经济效益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工会组织和劳动者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项目: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全省分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湖北省分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序号:最低工资标准(元/月):适用范围
  1、900元/月,9元/小时: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
  2、750元/月,8元/小时:武汉市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黄石市市区、大冶市;十堰市市区;宜昌市市区;襄樊市市区;荆州市市区;孝感市市区;黄冈市市区;荆门市市区;鄂州市;随州市市区;仙桃市;潜江市。
  3、670元/月,7元/小时:丹江口市、郧县;夷陵区、宜都市、当阳市、枝江市;襄阳区、枣阳市、宜城市、老河口市、谷城县;石首市、松滋市、公安县、江陵县、监利县、洪湖市;汉川市、应城市、云梦县、安陆市;浠水县、武穴市、黄梅县;钟祥市、京山县、沙洋县;咸宁市市区、嘉鱼县、赤壁市;广水市、随县;天门市;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
  4、600元/月,6.5元/小时:阳新县;房县、竹山县、竹溪县、郧西县;兴山县、秭归县、远安县、长阳县、五峰县;南漳县、保康县;大悟县、孝昌县;红安县、麻城市、罗田县、英山县、蕲春县、团风县;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咸丰县、巴东县、宣恩县、来凤县、鹤峰县;神农架林区。

关于发布山西省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0〕5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晋单位: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发布我省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我省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5%;增长上线为25%;增长下线为3%。
  二、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山西省境内的所有城镇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执行时间为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各市、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的意见》(晋政发〔2008〕31号)和《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的实施办法》(晋人社厅发〔2009〕74号),根据我省今年的企业工资调控目标,指导各类企业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安排工资增长(垄断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得突破基准线);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照工资指导线范围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的,可低于工资指导线下线(含零增长或负增长)确定工资水平,但要依法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协商确定,且企业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按照《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和相关文件规定,企业制定的年度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应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中央驻晋企业、省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应于2010年7月底前,将企业制定的2010年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报省人社厅备案,并于2011年4月底前将本企业2010年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执行情况报送省人社厅,由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对企业按照实施方案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进行确认。

关于调整广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
穗人社发〔2010〕57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各主管局(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0〕44号),经市政府同意,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今年5月1日起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市(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市、增城市除外)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1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32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0.6元/小时。
  二、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市、增城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96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52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9.2元/小时。
  三、本市(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市、增城市除外)企业离岗退养人员离岗退养费、待岗人员待岗生活费最低保障线同步调整为880元/月。
  四、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劳动者公示所在地区2010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五、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加大对企业公示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工资支付的监察执法力度,并重点查处用人单位通过延长工作时间、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等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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