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17 10:16:55 作者:盈科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盈科李磊律师访谈——富士康跳楼门事件
关键字:富士康 劳动争议 工伤 李磊律师
版块:盈科资讯/盈科说法
按:法邦网对盈科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部主任,李磊律师的专访。原载于:http://www.fabao365.com/news/talk/18.html
本期介绍:
5月11号富士康又发生了一起员工跳楼自杀事件,这已经是1月以来的第八起,又是自杀,又是跳楼,又是富士康,知道这件事的人都想知道为什么在富士康会发生八连跳的事件,在这背后到底是偶然还是必然?今天法邦网有幸请到了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李磊律师和广大网友一起探讨富士康员工跳楼的深层原因。
法邦网:首先热烈欢迎李磊律师的到来!李磊律师和大家打个招呼吧!
律师: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我是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李磊律师,很高兴在这里跟大家见面,同时也对富士康刚刚去世的员工表示深切的哀悼。
法邦网:我们来看一组数据:2010年1月23日,凌晨4时许,富士康19岁员工马向前死亡。警方调查,马向前系“生前高坠死亡”。2010年3月17日,富士康龙华园区新进女员工从3楼宿舍跳下,跌落在一楼受伤。2010年3月29日,龙华厂区,一男性员工从宿舍楼上坠下,当场死亡,23岁。2010年4月6日,观澜C8栋宿舍饶姓女工坠楼,仍在医院治疗,18岁。2010年4月7日,观澜厂区外宿舍,宁姓女员工坠楼身亡,18岁。2010年4月7日,观澜樟阁村,富士康男员工身亡,22岁。2010年5月6日,龙华厂区男工卢新从阳台纵身跳下身亡24岁。问一个广大网友最关心的问题。这些跳楼的员工是否属于工伤?企业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
律师:是否属于工伤,目前最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十种情形;第十六条则规定了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三种情形,其中第三项规定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或视同工伤。富士康的这几名员工的死亡均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之外,并非因公外出死亡,也不是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有几例属于自杀,因此,都不属于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范畴。但是,一个企业在短时间内出现如此多的死亡事件,企业应该反思自己的问题。
法邦网:富士康已经被誉为“血汗工厂”,这是不是因为它的管理制度造成的?
律师:这不仅仅是一个企业的内部问题,更是一个社会层面的问题。富士康只是一个社会现象的代名词,之前也有其他的企业员工事故频发。富士康们被誉为“血汗工厂”,应征者仍然趋之若鹜,这必然存在除企业自身问题之外的深层次原因。
法邦网:在富士康的员工说他们每天就像机器一样干活又是任务要精确到秒,这样的劳动强度是否超出了职工的承受能力?会不会成为跳楼自杀的一个诱因?
律师:富士康的管理制度和其标榜的“韧性精神与效率文化”,与其“代工之王”的经营模式密切相关,员工已经融入到流水线当中。这样的工作压力,可能导致员工的精神紧张等情况,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员工的正常生活。
法邦网:企业对员工是否缺乏尊重、缺少关爱,让员工心理产生自卑,在工资待遇方面,是否有盘剥员工的行为,让员工感到不满甚至绝望,这样的现象能否通过劳动监管部门或者法律途径解决?
律师:据记者采访富士康员工透露,在富士康工作就意味着加班,不加班只能拿相当于最低工资的底薪,八九百元,在深圳这样的城市,连生存都很困难。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实际拿到手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加班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单位存在支付工资不足或者加班超时的情况,员工可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进而通过仲裁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同时劳动监察部门还应当对单位超时加班的行为作出处罚。
法邦网:就富士康“跳楼门”事件来说,大多数公众将之归因为“工作压力太大”和“管理制度存在漏洞”这两大诱因。您是怎么看的呢?
律师:一个人在工作压力大以及工作环境恶劣的情况下,肯定会影响到自己的正常生活。1999年第87届国际劳工组织大会提出的“体面劳动”概念包括劳动者的权利得到保护、有足够的收入、充分的社会保护和足够的工作岗位,不难看出,体面劳动概念中,精神和心理成分也较多,只满足经济上的需求,忽略精神关怀,也是不行的。
法邦网:对于富士康的跳楼门事件,也有不少网友持不同意见,俗话说,树大招风,由于富士康过于强大,又不是华为中兴这样的本土企业,所以出现员工跳楼的事情总是被推到风口浪尖,成为“舆论暴力”的对象。其实按照比例来说,富士康的自杀比例属于正常范围。你对这种观点有什么看法?
律师: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不管是本土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应该充分尊重员工的权利,都应当为员工创造正常工作的环境和条件。
法邦网:在富士康工厂的一个普通的车间里,完成像这样的一个光板几十道程序,需要每一个工人精确到秒,在这里强调效率和执行力的氛围非常浓厚。就比如我们每一个工人随处可见墙上的标语,像重视效率分分秒秒!请问这种给人压力的标语口号,会不会影响一个人的精神导致其出现绝望厌世等心理问题?能否将它纳入劳动合同法管辖的范围?比如说有什么精神压力补贴之类的赔偿或者补偿方式?
律师:企业的出发点是可以理解的,经济时代时间和效率是制胜的两大法宝。但是,在给员工灌输这种思想的同时,应该做好加压和减压的平衡,只入不出容易导致人精神压力上的堵塞。目前我国劳动法还没有就精神压力这一块作出补偿规定,希望可以引起立法机关的重视,就这一部分作出相关规定。
法邦网:死者已矣,希望每个企业都能以人为本,关爱生命,也希望每个人都珍惜生命,善于自我调节。 感谢李磊律师的精彩回答,您对法邦网有什么样的建议和意见?
律师:我认为法邦网是一个包罗万象的平台,涉猎了法律的各个领域,但是做到了杂而不乱,有章可循,打开法邦网内容一目了然。同时,形式丰富多样,是一个值得推荐的网站。
法邦网:感谢李磊律师做客《名律访谈》,本期《名律访谈》就到这里,再见!
